可怜的民事案件法官:当事人在法庭上说:我在yUenαn杀过人

“我在YN杀过人,我岂能怕你”

这是今早在速裁庭开庭时,一名1964年出生名叫蓝某溶的被上诉人公然威胁对面审判席上与他诉讼地位平等的上诉人卢某寒的话。

顿时,法庭上笼罩着浓浓的血腥味。

蓝某溶是某市公职人员,自称部队转业到过某郊区法院任职,之后转到别的单位,目前已退休。

之所以站到法庭上与别人对簿公堂,只是诉讼标的仅仅是8000余元的民事纠纷案。

事情起因:蓝某溶在2022年回农村老家建一座三层高楼房,土建未完成就在墙上贴招标文书,要求按划定标准给他新房二十多个门窗安装门和窗。

蓝某溶以在越南杀过人来威胁的对面席上坐着的卢某寒就是投标人。

卢某寒称,与蓝某溶达成了安装门窗的协议,并装上了三个门窗,二十一个窗框。蓝某溶拒绝付款,并拆除了卢某寒已经安装的三个窗框。

于是卢某寒向法院起诉要求蓝某溶支付材料损失费、人工费共8250元,并聘请了两名律师。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或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制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七百八十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该验收工作成果”。

本案中,原告卢某寒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与被告蓝某溶发生争议,卢某寒没有按蓝某溶的要求安装门窗,即没有履行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也没有证据证明蓝某溶拒绝接受工作成果,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卢某寒的诉讼请求。

卢某寒不服,向当地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开庭时,蓝某溶面对上诉人卢某寒发出了我在越南杀过人的警告⚠️

据事后了解,兰某溶似乎上过对越南自卫反击战。

无论如何,世法平等,静候二审法院的裁决!

特别声明:该案是公开审理的民事纠纷案,允许公民旁听!本文是根据旁听观众述叙整理!只如实记录事实经过,不带任何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