烂尾楼再现 信托价金后仍拿不到钱?消基会吁消费者应优先受偿

近日嘉源建设的北投「泊山妍」、大同区「嘉源埕驿」两处都更工程皆无法依约完工。(报系资料照)

近日嘉源建设的北投「泊山妍」、大同区「嘉源埕驿」两处都更工程皆无法依约完工。很多消费者误以为发生烂尾楼事件时,消费者可以从价金信托专户全数取回原本所付的购屋款,但消基会指出,价金信托的剩余财产恐遭中下游厂商列入受偿分配,使消费者能够退回的价金大幅缩水,造成消费者实质的损害。

消基会说,建案价金信托专户是为确保价金专用于该建案的建屋开销(工程款交付、缴纳各项税费及工程所需费用),避免遭卖方挪为其他非建案目的使用,增加无法完工的风险。但很多消费者误以为发生烂尾楼事件时,消费者可以从价金信托专户全数取回原本所付的购屋款。

但实际上,依照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规定,价金信托委托人是卖方(即建商或合建方)而非买方(消费者),消基会呼吁,应把信托担保的委托人改为「买方」,一旦不幸建商无法依约完工或交屋,这笔价金信托的剩余财产即可按比例完全退给所有承购户,不会也不应再将其他中下游厂商的赔偿(如管理销售、广告行销、建筑师、设计费等费用)一并列入受偿分配,使消费者能够退回的价金大幅缩水,造成消费者实质的损害。

消基会认为,虽然「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已经详列五大履保机制,但管制「价金信托」源头法规不健全,终也无法防堵建商与建经公司恣意挪用资金,因此,应速定「建筑经理业管理条例」才是正本清源之道,而长期应参考德国、法国规定,制定建筑业开发(或预售)条例,预售屋应经事先许可制,始得销售,并纳入建商基本资格条件、建筑合理规划、可行之财务计划审查等条件,以减少可能的烂尾楼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