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眼集/推論明知故犯 高虹安的訴訟權何在

新竹市长高虹安。图/联合报系资料照

检察官、法官审认诬告罪,考量的是有没有「凭空捏造」使人受刑事处罚犯意,高、陈争讼的「发动人」是陈,陈贴文指高的学历造假,才引燃诽谤、诬告连环官司,这是二起诉讼的因果关系。

以罪名论,诬告罪审的是有无恶意令人入罪动机,高虹安自认有「真」学历提告,有罪判决却批她「以司法做『噤声』工具」,如此推论,是否有个人感觉权益受损也该「噤声」不能提告的启示?

学伦规范海内外院校无统一标准,高虹安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与他人无异,司法制度下「没告成」的案子不胜枚举,但「没告成」不等于诬告;法官论断高有诬告犯意,自我界定并创造学伦范例,真的是妥适的认事用法吗?

退一步言,高虹安非著作权法专业人士,她就学术论文的认知是一种主观想法,提告陈时奋则是宪法赋予她的诉讼权;高虹安按铃申告自辩论文合规,应受言论自由保障,但法官说她申告时「大张旗鼓」,又嫌她「默默」减缩告诉心虚,高虹安处理论文危机,到底该高调还是要低调?

陈时奋的见解不是「康熙字典」,博士学位取得与否,不是他说了算。自诉案因举证责任负担,先天即有难以成罪局限性,诬告罪的成罪难度亦高,向来是不争的事情,陈时奋却连闯两关胜诉。

审判诬告罪合议庭法官调查「案源」加重诽谤案的卷宗,忽略罪名违法要件本质,扩大审查著作权法以「诉外」的案情决定「本案」的心证,进一步推论高虹安明知故犯,那么,高虹安的言论自由权在哪?她的诉讼权又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