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故乡智库论坛》北检起诉高虹安 剑指何方(顾立民)
台北地检署在历经9个月的侦查后,以违反《贪污治罪条例》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与《刑法》之「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2项罪名,起诉新竹市长高虹安及4名助理。(图/本报系资料照)
台北地检署在历经9个月的侦查后,于本月14日以违反《贪污治罪条例》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与《刑法》之「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2项罪名,起诉新竹市长高虹安及4名助理。高虹安的助理费争议起于去年县市长竞选期间,当时新竹市由于爆发林智坚论文抄袭,绿营不得不在选前换将,由于选情不乐观,连重量级的立院大掌柜柯建铭都亲自跳下去操盘,主打高的助理费案。这次起诉可以说是去年底地方选战的延长赛,只是上次选民用手上的选票告诉民进党自己的选择,这次则换民进党用检察机关手上的传票来对付高虹安。
起诉至今各方评论不断,断言高虹安铁定入狱,政治生命即将告终者有之;认定此为政治追杀,为高打抱不平者亦有之;也有一些法律专业人士就法论法进行分析,提到高案与十几年前喧腾一时的前立委吴成典助理费案极为近似,当时检方认为吴成典等人以人头助理虚报与浮报立院公费助理薪资与年终奖金,并将其中部分款项回捐其个人之「金门联谊会」,而被检方以与高案同样的罪名起诉,但经一、二、三审判决均为无罪定谳。
起诉书中列举高虹安的犯罪事实分别为:浮报助理酬金、虚报或浮报助理加班费、私用不实酬金及加班费,情形与当年的吴成典案类似,结合吴案的二审判决书(福建高等法院金门分院99年度上诉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笔者提出以下四点质疑与个人看法:
一、当年立院函释已说明委员与助理间为私法之雇佣关系,北检却刻意忽略不提?
判决书引用立法院人事处97年7月7日台立人字第0971402237号函内容:「本院立法委员公费助理由委员自行聘用,其雇主为委员;故其职掌、工作业务项目及是否需有固定之上班时间等细节,均由各委员自行规定。」以及立法院秘书长98年3月20日台立院人字第0000000000函示:有关「助理签名之真伪」、「各该助理是否真有受聘、从事助理工作等事项」、「各该助理是否为虚立之人头」等相关事项,均非本院所问。……。本院对助理签名之真伪及助理工作情形,均不予过问。……。有关助理应为之事务,得否交由他人代为,均由委员自行处理。」等项说明。
简单来说,助理的雇主是委员,双方为私法上之雇佣关系,在不违反劳基法与劳动契约之前提下,委员有权决定助理的薪资、工作范围、上班时间等事项,相关约定均与立院无涉。当初吴案同样被检方起诉《刑法》之「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该罪构成要件为「必须以明知为不实之事项,使公务员登载于职务上所掌之公文书,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为前提」,法官就是参考立院函释做成「即难认于公务会计及审计之正确性,暨各该助理个人之权益有何损害,自不构成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之判断。检方在起诉书中实则也承认高虹安并无人头助理的问题,却刻意忽略对高相对有利的立法院函释,其居心用意令人起疑。
二、编列公费助理之费用预算系因委员之「身份」而非「职务」。
判决书说明:「立法委员依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规定申报助理费用,是因身份上为立法委员而得申报助理公费,核与立法委员行使上述依法规定之职务无关。」因此,立委申报公费助理费用是因「身份」而非「职务」,故与助理薪资等有关之问题,均与立委行使职务无关。
三、高虹安应无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图。
按照《预算法》第63条规定,人事费可以流出到业务费,但业务费不得流入到人事费。判决书据此认定助理费可以流出到「委员问政业务」项下之「委员岁费及公费」、「国会交流事务」、「委员会馆」、「问政相关业务」等业务费内,并指出如果立委能证明部分助理薪资是流用到「委员问政业务」相关项目,即不违反《预算法》之规定。
判决书中列举吕姓助理有实际从事助理工作之事实,每月入帐的薪资由其本人取得其中之3万5000元自行花用,且未由被告据为己有;至于其余3000多元差额部分留在吴成典立委服务处当作公务支出之经费,乃流用为立委之问政相关业务费用,并不抵触预算法之规定,自无不法可言。
起诉书指控高虹安将浮报或虚报的薪资与加班费,扣除实际用于公费或私聘助理薪资、奖金后,剩下的46万余元用于餐饮、礼品、花篮、红包、交通、办公室用品等及个人使用,除个人使用者外之各项支出,高虹安也说明如冰箱、咖啡机等均为办公室公用,而根据前述《预算法》规定,相关支出如与公务使用、选民服务等「问政相关业务」有关,即不违法;至于个人使用部分,高虹安也已说明并未要求助理由「公积金」支付,助理代垫费用事后也都已归垫。
四、高虹安并无诈欺之行为。
起诉书载明高案相关被告间有「犯意联络」,也就是当事人均知悉起诉书中所称之「虚报」、「浮报」薪资或加班费;而将实际核发后之余款作为「公积金」,也经过当事人之「同意」或「自愿」。因此,检方之起诉书实已间接证明高虹安并无施行「诈术」,「诈欺」助理之行为。
吴案判决书中已说明《贪污治罪条例》之「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罪」,其中诈取财物之要件应与《刑法》上之「诈欺取财罪」相同,即必须以行为人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施用诈术使人交付本人或第三人之财物为要件。故由上述二、三、四点可知,起诉书所列之犯罪事实均不符合《贪污治罪条例》之「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总而言之,检方起诉高虹安的两项罪名构成要件均难成立,这也是当初吴案历经三个审级均判决无罪的主要理由。北检无视立法院多次的函释与吴案无罪定谳之事实,只采用对高不利之证据,坚持要用一样的法条,类似的犯罪事实认定起诉高虹安,令人不禁质疑其背后之意图。
回顾去年新竹市长选举期间,民进党「全党打一人」,对高虹安穷追猛打,不遗余力。当时主要操盘者柯建铭就预言高虹安连日来陷入诈领助理费、设公积金制度的争议,如果当选后发动搜索还可能被羁押,「她有办法去宣誓就职吗?」在高虹安以60万交保,确定可顺利宣誓就职后,又再预言「当选是毁灭的开始」。如今预言成真,证实柯总召「真神人也」。
柯总召当然不是诸葛孔明转生,他背后的党却有着旁人难以匹敌的政治实力。回顾今年四月份的检察长人事大调动,立委游毓兰在异动之前就爆料,当时北检检察长林邦梁因去年九合一选举期间侦办高虹安案「配合度不高」,令高层不满,将被撤换。
果然,在随后公布的检察长调动名单中,林邦梁赫然在列,北检检察长改由金门高分检检察长郑铭谦接任。当时的司法改革国会会议委员、高检署主任检察官陈宏达就批评法务部滥用人事权,任意调迁检察首长之举「罄竹难书」,呼吁掌权者应「知所节制、适可而止」。并举例上任北检检察长周章钦,因查办立委收贿案遭政治高层忌惮,调最高检检察官,现任检察长林邦梁又因高虹安案被异动。
政治力介入检调办案在台湾早已不是什么新闻。当法官受到「独立审判」原则保护,尚能维持一定程度之司法独立时,检方却仍处于「检察一体」的一条鞭式阶级从属体系下,检察官办案往往受到上级指挥干预。检方分案乃至于办案上均受到「检察一体」影响,上级长官对于办案检察官具有指挥、监督及考核权力,导致下级检察官纵有心不受到政治力干预,但上级指挥权可将其手中案件转由另一检察官承办,如上级不听话则可由法务部运用检察长人事异动权来达到目的。
另外,黄惠玟之前是前民进党立委李俊俋的办公室主任,公积金制度也是沿袭旧制,但民间团体在4月15日就告发李俊俋涉贪,并声请保全证据,但检方却回函不能保全证据,且迟迟没有动作,直到高案起诉后才表示将分案进行侦查。
相较之下,高案从媒体报导举发后,调查局在2天后立刻启动立案,7天后传唤,接着由北检接手指挥侦办,17天分案由查缉黑金专案检察官侦办,31天传唤前行政主任黄惠玟说明,并列为被告,第46天北检就将高虹安改列侦字案被告。两者的处理方式与速度可说是天差地远,令民众不得不怀疑检调办案受政治力介入影响的「双标」作为。
这次北检执意要以《贪污治罪条例》起诉高虹安,有人认为是因《地方制度法》规定,地方首长若因涉贪,一审有罪就会被停职,如果三审有罪定谳,依据新修订的《选罢法》,更是终身不得参选,可就此断了高的政治之路。笔者以为不然,从上述分析可知北检以《贪污治罪条例》起诉高虹安,想要胜诉恐怕得靠些运气,却仍然大张旗鼓演出这场起诉大戏,所算计者恐怕并非司法上之胜诉与否,而是政治上之利益。
检方粗糙起诉高虹安,又把她的薪资收入、个人存款等与案情无关的讯息列入起诉书,更将高虹安检具证据为自己的清白辩护污名化为「犯后态度不佳」,无非就是要把高虹安塑造成为一位「贪图小利」、「死不认错」的「贪污犯」。
此举实可收「一石三鸟」之效。第一,可以转移之前因台电濒临破产,所衍生出来的赖劲麟父女云豹案焦点,因为此案若再被舆论持续追查,绿营与光电业者的庞大利益纠葛内幕恐怕会一一曝光,不可收拾。
第二,可以打击高虹安坚决查弊的正义形象,且让她与市府团队因深陷官司讼累而无暇继续追查「新竹大秘宝」。
第三,也是最重要者是可以破坏柯文哲与民众党的清廉形象,影响总统与立委选情。对民进党而言,高案最后能否胜诉无关紧要,只要能把「贪污」这顶大帽子叩在高、柯与民众党头上,进而影响民众观感与选情,就已达到其目的,其余皆不足论矣!
(作者为台湾新故乡智库协会研究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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