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轉賣大巨蛋國慶晚會門票2張法辦 法官這理由判不罰

基隆张姓市民将「113年大巨蛋国庆晚会」门票2张,在脸书社群公开兜售,员警网路巡逻发现佯装买家,以2张门票3000元购买,交付时查获依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送办。张称公司临时出差转卖,法官认为,仅2张与一般大量购入热门游乐票券加价牟取暴利的黄牛迥异,判决不罚。

基隆地院判决书指出,警方以张姓市民非供自用,9月30日中午12时许,取得「113年大巨蛋国庆晚会」门票2张后,同日晚间在脸书社群上公开兜售,以此方式转售图利。

员警网路巡逻发现,佯装买家以2张门票3000元向张购买门票,相约于同日晚间11时6分许,在某处交付。员警依约到场后,张出面与警方佯装的买家相约碰面,将门票转售并交付给无购买真意的员警,当场查获。

警方认定张姓市民涉嫌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4条第2款非供自用,购买游乐票券而转售图利规定送办。

但张姓市民表示,他当天中午购买票券后,本来要与家人同行,但因为公司临时出差,所以想说在社团上发文将票券卖出。

法官审理认为,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4条第2款是指,「按非供自用」,购买运输、游乐票券而转售图利者,处3日以下拘留或1万8000元以下罚锾。

法官指出,张欲出售的票券张数仅有2张,贩售门票的行为,与一般大量购入热门游乐票券、再加价出售以牟取暴利者,即俗称的黄牛迥异。不能排除张取得票券时是出于自用,因此引用该条款裁处范畴有疑义。

法官指出,经查「中华民国113年国庆日」官方网站活动入场注意事项第14点载明「本活动免费索票,严禁以任何形式非供自用而加价转售票券,经查证属实,将依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第10条之1规定办理及裁罚」。因此是否有更适的行政裁罚依据,而非属于社会秩序维护法裁罚范畴。

法官认为,依警方证据并无法证明张取得门票时,为非供自用而取得,不能依出售门票行为,就直接认定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因此判决不罚。

中华民国113年国庆晚会在台北大巨蛋登场。本报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