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化妆品公司盗肖像…林志玲怒告!法院判她胜诉可获22.8万元

名模志玲大陆化妆公司盗用照片姓名。(图/记者一中摄)

大陆中心综合报导

台湾「第一名模」林志玲日前控告大陆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侵权,大陆法院21日一审判决该化妆品公司败诉,得赔偿林志玲经济损失50000元人民币(约新台币22.8万元,下同)。此外,该化妆品公司也要向林志玲出致歉声明,并在微信公众号上连续30日发布内容相同的致歉声明。

综合陆媒报导,广州互联网法院21日晚间通报,该院日前就原告林志玲诉被告颜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网路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从判决,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近日,被告颜某公司主动联系广州互联网法院,表示愿意立即履行判决内容。

▲大陆化妆品公司未经林志玲同意,在官网上使用她的名字。(图/翻摄自颜某公司官网)

通报提到,该案中,颜某公司为宣传推广一款「林志玲志玲」品牌化妆及护肤产品,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林志玲:女人心态越好,命运才会越来越好!》、《点亮护肤品的八大黄金定律》、《你造吗?你的面膜可能白敷了!》等13篇图文当中使用了林志玲的姓名、肖像

此外,颜某公司也以「林志玲」的拼音注册网站,并在该网站上以林志玲为第一人称方式进行姓名、知名度生活方式等的介绍,并将之与颜某公司及「林志玲志玲」品牌产品宣传相关联。

林志玲认为颜某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姓名权肖像权合法权益,对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于是提起该案诉讼,并提出要求颜某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等诉请。

颜某公司辩称,不同意林志玲的诉讼请求,并表示该公司已将微信公众号中涉及林志玲的文章删除,且将网站中有关「林志玲志玲」品牌的产品全部下架,没有再销售该款产品。

颜某公司也说,其微信公众号的粉丝不足10人,关注度极低,且涉及每篇微信图文的阅读总量均不超过10人,不足以给林志玲造成损害;此外,大陆国家商标局已经受理了「林志玲志玲」的商标注册申请,颜某公司销售「林志玲志玲」品牌产品是合法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颜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林志玲的姓名权、肖像权,并判决颜某公司向林志玲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颜某公司须向林志玲支付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合理开支7000元;此外,颜某公司也得向林志玲出致歉声明,并在微信公众号上连续30日发布内容相同的致歉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