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激发民企投资活力 特许经营最长期限延到40年

大陆近日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将特许经营最长期限延长到40年,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投资。(摘自中新社)

大陆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近日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将特许经营最长期限延长到40年,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直接投资、独资、控股、参与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特许经营专案。

《中国证券报》报导,业内人士认为,《管理办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有助于提高公共服务品质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大陆国家发改委法规司有关负责人称,《管理办法》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外延内涵进行更为明确细致的规定。厘清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关系,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基于使用者付费的PPP模式。

上述关负责人还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强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经营者排他性权利、专案产出的公益属性,以及不新设行政许可、不得擅自增设行政许可并借此向特许经营者收费。

值得一提的是,在制度设计方面,《管理办法》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将特许经营最长期限延长到40年,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直接投资、独资、控股、参与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特许经营专案,并应遵守《指导意见》有关支持清单关于民营企业专案领域和股比的规定,明确特许经营者改善经营管理和改进技术获得的收益归其所有。

此外,《管理办法》着力解决民营企业入场难的问题。将促进民间投资作为立法目的在总则中予以明确,新增政府和社会资本共担风险作为基本原则,要求必须以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杜绝以单一来源采购、直接委托等方式规避竞争。专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特许经营条款,不同所有制企业融资同等待遇等金融支持措施,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投资研究所研究员吴有红表示吴有红表明,《管理办法》增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条款,特别强调「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新建及改扩建特许经营专案清单,结合专案实际情况,确定民营企业参与的具体方式」。

吴有红还称,《管理办法》并细化相应的责任条款,规定「在特许经营者选择程式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竞争,对不同所有制经营主体实行歧视待遇的」,公职人员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