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台民事判決若損主權 將不認可

大陆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修改了有关认可和执行台湾民事判决相关规定,在台湾民事判决不予认可要件中,除保留「违反一个中国原则」,还新增「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利益」,引发关注。

部分调整 有益台湾当事人

熟稔大陆法制的政大法学院教授王文杰向本报分析,这与习近平上任后,制定跟修改许多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法律,以及日前大陆颁布「惩独廿二条」有关,主要是为加重情境描述,宣示意义多。整体看来,此次调整主要是在实务层面让内容与程序更周延,没有政治性味道,且持平而论,部分调整对台湾当事人有所助益。

陆委会副主委梁文杰昨表示,检阅修改内容后发现变动并不大,所谓不得违法「一个中国原则」原来就有,稍微不一样是加上不得有损国家利益等比较空泛的不确定法律名词。目前看来,对民事诉讼或民事案件上的变化影响有限。

新华社报导,大陆最高院廿五日公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将自明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涉台商权益 陆多遵台判决

王文杰指出,在台商到大陆投资背景下,大陆最高院于一九九八年就有关于认可台湾法院民事判决的司法解释,且第四条即规定文件不得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尽管台湾的判决书都有写中华民国,看似违反一中原则,但实务上,大陆方面在重新誊写文件等方法后,仍会执行判决。

针对此次修改有哪些要点,王文杰指出,原条文规定得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者仅限于当事人,新条文将申请人范围扩展至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这对台湾当事人的权益是有帮助的。此外,在涉及两岸当事人的案件中,可能因地域限制、沟通联络不畅或是相关诉讼参与人故意不作为等原因,导致案件推动期限可能过长,新规明确了例如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的期限等,有利司法程序的推动。

王文杰也提到,新法增加了「不能认可判决全部判项的,可以认可其中的部分判项」,将赋予法院在处理复杂判决时更大的灵活性,避免因部分瑕疵而全盘否定整个判决,损害当事人权利。

增「欺诈取得判决」 待观察

另外,该规定在不予认可台湾民事判决的要素上,新增了「判决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的」,实际意涵仍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