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最高院:台民事判决若违一中 不予认可

大陆最高人民法院25日公告《〈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对原法规做出若干修改。示意图为台北地院。(本报资料照片)

大陆最高人民法院25日公告《〈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对原法规做出若干修改,旨在简化跨境司法协助流程,提高两岸民事判决的执行效率,不过也明定有部分情况将「不予认可」,包括非法传唤、违反一中原则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下称《决定》)2024年12月17日颁布,2025年1月1日实施,25日被公告在大陆最高人民法院的官网。

此次修改《决定》,是根据大陆《民事诉讼法》修订及司法实践经验,全文共27条,主要修订包括引言部分,强调保护两岸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扩展申请主体,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当事人、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均可申请;在授权委托书方面,持台湾居民居住证者委托代理,可免公证。

对于审查效率,也有所要求,要求人民法院需于7日内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若材料不符要求,应书面通知补正,立案后5日内送达申请书副本。

《决定》第16条,「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包括未经合法传唤、透过欺诈方式取得、已就同一纠纷做出仲裁裁决、以及「认可该民事判决将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等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认可。」

此外,大陆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在北京闭幕时,通过多个议案,包括通过《增值税法》与关于修改《监察法》的决定、修订《科学技术普及法》;决定免去王广华的自然资源部长职务,任命关志鸥为新任部长,以及任命苗生明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