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法官审不审?台中院检互控违规 高分院认检方「可补正」发回

酒驾碾死同事案应由国民法官审理,台中地院、地检互控违反法令,台中高分院认检方缺失「可补正」,发回台中地院。(本报资料照片)

台中丁姓工人2020年底时酒后开压路机不慎辗死同事,台中地检依酒驾致死罪嫌起诉,台中地院认为检方违反法令,该案是「故意犯罪因而发生死亡结果者」应由国民法官审理,不受理检方判决;检方上诉批地院迳自不受理才违反法令。台中高分院认检方缺失「可补正」,发回台中地院。

检方起诉丁男指出,2020年底某天下午4点左右在槟榔摊喝酒,随后竟驾驶胶轮压路机在工地施工,因酒后注意力下降,倒退行驶时撞上在后方的同事,该名同事送医急救死亡,警方到场时丁男酒测值为每公升0.44毫克,检方认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条之3第2项前段之不能安全驾驶致人于死罪嫌,卷、证并送提起公诉。

台中地院认为,依新公布施行的国民法官法第5条第1项第2款规定「故意犯罪因而发生死亡结果者」,应适用国民参与审判程序,由本院国民法官专庭审理,但本案检察官迳行依普通程序提起公诉,核其起诉程序已违背规定,且无从补正,就被告被诉部分,自应依刑事诉讼法第303条第1款、第307条规定,不经言词辩论,迳谕知不受理判决。

检方不服上诉,主张国民法官法施行细则第83条、第85条及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程序违背规定,属可补正范围,且从法理可知,应行国民参审案件,若有违反卷证不并送规定,法院「应通知检察官取回。」但一审不受理判决,却无任何只字片语论述,也未优先依国民法官法施行细则第83条、第85条,通知检察官取回卷证、更正起诉书内容,反控地院才违反规定。

台中高分院二审查,本案应为国民参审案件,检察官违反规定将卷证并送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应依国民法官法施行细则第83条规定,通知检察官取回卷证,非属不能补正情形,判撤销原判决,发回台中地院并应由其他未曾接触本案卷证的国民法官专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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