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路中骤然停车 他「这样解释」仍遭重罚1万8

台中市徐姓男子去年驾车途中骤然停车,遭台中市交通事件裁决处祭重罚,徐男主张眼睛痛提讼,请求法官撤销出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认事证明确裁定驳回。(王煌忠摄)

台中市1名徐姓男驾驶,竟在马路上骤然停车,台中交通事件裁决处依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处徐男1万8000元罚锾、记违规点数3点及扣照半年,徐男主张「眼睛受外部因素剧痛不适」所致,且收到举发函件已超过行车记录器保存时间,无法提出佐证,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分遭驳回,徐男提上诉,二审认其主张为原审法院不睬之理由,判张男上诉不合法,裁定驳回。

判决书指出,去年3月24日下午4点多,徐姓男子驾驶自小客行经台中市北屯区文昌东11街近青岛路四段口,因「非遇突发状况,在行驶途中任意骤然减速、煞车或于车道中暂停」违规事实,遭民众检具行车记录器向警方检举,经台中市交通裁决处依法开罚1万8000元、记违规点数3点并吊扣牌照6个月。

徐男不服裁决处处分,主张当时眼睛受外部因素剧痛不适,才会减速与慢速行驶,但未严重到需到眼科医院求诊,多眨几下便无碍,遂无就医纪录,另检举人违规检举时间为3月24日,其收到举发函件已是4月28日,已无法找回行车记录器影像或音档佐证,提请行政诉讼,请求法官体恤其为弱势者,且奉公守法,撤销处分。

一审法官审酌笔录及影像截图事证,认定徐男在前方无人车或障碍物情况下,突然在车道骤然停车,不顾后方车辆追撞风险,其主张不足采信,予以驳回,张男继续提出上诉,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认为,张男上诉与原审主张相同,且无具体内容,本件上诉不合法,裁定驳回,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