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子行贱卖案 永丰银告财顾摩根士丹利
永丰银106年7月遭人向金管会黑函检举其美国子行有被贱卖之虞,金管会要求永丰必须重启调查整个出售过程,然而,当时的财顾摩根士丹利(Morgan Stanley)不愿提供完整资料协助厘清交易过程,永丰金旗下子公司永丰银决心提告摩根士丹利,并且台北地方法院今(10)日已经开庭审理。
永丰银105年8月向金管会申请出售美国子行,105年10月底金管会即收到黑函检举,永丰银有贱卖美国子行之嫌,106年金管会表示有收到检举信函,表达永丰银美国子行被贱卖的事情,并且要求永丰银补件并停止审理,直到106年7月,金管会才同意永丰银出售美国子行。
永丰金控及永丰银行于105年7月8日董事会通过远东国民银行(FENB,永丰银在美子行)处分案后,主管机关多次来文转知有民众检举并质疑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公司接获来函后,立即成立专案调查小组以厘清真相,永丰金控董事会并将此一专案列为定期追踪事项。
永丰银行向担任整个交易案最关键角色的财务顾问摩根士丹利要求提供协助,并就本事件多次协商均无结果。
永丰银行遂在107年8月1日委请律师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起诉状,请求摩根士丹利公司依据合约及民法第540条受任人报告义务之规定,就事件始末为书面报告,并交付所有往来电子邮件,以厘清交易过程并保障股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