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未依规挖管线 最高罚10万
苗栗县政府为了维护县内道路交通顺畅及道路铺面品质,提案修正挖掘道路管线自治条例,苗栗县议会19日三读通过。(谢明俊摄)
苗栗县政府为了维护县内道路交通顺畅及道路铺面品质,提案修正挖掘道路管线自治条例,苗栗县议会19日三读通过,包括未于施工前透过县府道路挖掘业务管理系统申报开工、未依核准期限、位置、面积施工、未于核准期限内申请展延或废止等行为,除勒令停工外,并处申请人或管线机构9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锾,如违反情节重大者,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锾,并均得按次处罚。
苗栗县议会19日三读通过苗栗县挖掘道路管线自治条例,其中规定汰换管线时,新旧管线应原地抽换,禁止旧管废置道路下方。挖掘道路施工当日收工前应完成回填、简易修复、环境维护及废料清除等作业,并于简易修复路面喷漆标注预计修复日期及所属管线机构字样,不能立即回填或简易修复者,应于挖掘管沟上覆盖避免滑动及产生噪音的止滑钢板,并与路面保持平顺。
自治条例并针对相关违规情节提高罚责,包括废置旧管于道路下方,未于施工前透过县府道路挖掘业务管理系统申报开工、未依核准期限、位置、面积施工、未于核准期限内申请展延或废止。未于施工前进行管线套绘确认管线位置、未停止挖掘并进行协调、未依期限修复路面或修复平整度未符合标准。连续挖掘道路长度达200公尺时,未回填管沟并铺设沥青混凝土面层至与原路面高程齐平后,即继续挖掘等。
新修正条例载明有上述情形之一者,除勒令停工外,并处申请人或管线机构新台币9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锾,如违反情节重大者,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锾,并均得按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