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县议会通过挖掘道路管线自治条例修正案 情节重大最高罚10万

苗栗县议会临时会通过挖掘道路管线自治条例修正案。(谢明俊摄)

苗栗县议会临时会通过挖掘道路管线自治条例修正案。(谢明俊摄)

苗栗县政府为了维护县内道路交通顺畅及道路铺面品质,提案修正挖掘道路管线自治条例,苗栗县议会19日三读通过,包括未于施工前透过县府道路挖掘业务管理系统申报开工、未依核准期限、位置、面积施工、未于核准期限内申请展延或废止等行为,除勒令停工外,并处申请人或管线机构新台币九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如违反情节重大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均得按次处罚。

苗栗县议会19日三读通过「苗栗县挖掘道路管线自治条例」修正,其中第九条明定,新建房屋申请用户分支管线接管(含电力、电信、自来水、排水、瓦斯等管线)时,该房屋起造人应于领得建造执照后、使用执照前提出联合挖掘申请,并协调由申请挖掘范围最大之管线机构,统一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接续进场施工。公共管线的干线系统埋设时,得将用户联接支线埋设,以备日后随时联接;汰换管线时,新旧管线并应原地抽换,禁止旧管废置道路下方。

另外,挖掘道路施工当日收工前应完成回填、简易修复、环境维护及废料清除等作业,并应于简易修复路面喷漆标注预计修复日期及所属管线机构字样,并拍照留存以供备查。不能立即完成回填或简易修复者,应于挖掘管沟上覆盖避免滑动及产生噪音之止滑钢板,并与路面保持平顺。

自治条例并针对相关违规情节提高罚责来规范,包括废置旧管于道路下方。未于施工前透过县府道路挖掘业务管理系统申报开工、未依核准期限、位置、面积施工、未于核准期限内申请展延或废止。未于施工前进行管线套绘确认管线位置、未停止挖掘并进行协调、未依期限修复路面或修复平整度未符合标准。 连续挖掘道路长度达二百公尺时,未回填管沟并铺设沥青混凝土面层至与原路面高程齐平后,即继续挖掘。挖掘道路路面修复工作,平整度未符合标准、未于十五日内实施第二次路面修复作业、原有交通安全设施未复原。

有上述情形之一者,除勒令停工外,并处申请人或管线机构新台币九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如违反情节重大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均得按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