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林县自治条例通过 猪肉不标示产地就开罚
云林县议会今(2日)三读通过「云林县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自治条例」修正草案,产地未标示、或标示不实都开罚,借以让民众确认买的是否台湾猪肉,会后县长张丽善(前排右六)举行记者会宣示维护县民食用猪肉的安全。(周丽兰摄)。
在云林县贩售的猪肉、内脏、加工品必须揭露原产地!云林县议会今(2日)三读通过「云林县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自治条例」修正草案,产地未标示、或标示不实都开罚,借以让民众确认买的是否台湾猪肉。
云林县长张丽善表示,乙型受体素(含莱克多巴胺)在台湾是禁药,畜产品不得检出,这部分较容易控管;云林县府也对县内养猪户筹组「0瘦肉精联盟」,已356家加入,会员持续增加中,借此做出明显市场区隔。
张丽善说,「进口猪肉」可能含莱克多巴胺,县府做到务实控管,云林县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自治条例修正案规范明确标示原料产地,未标示者,依「食安法」罚3万至300万元、标示不实者罚4万至400万元。
她说,因应明年1月1日莱猪进口,县府会积极辅导肉品进口商揭露原产地,若心存侥幸规避,就以自治条例开罚。
民众担心加工品会有国产肉与莱猪混充之事,张丽善说,根据本县自治条例规范,无论台湾猪肉、外国猪肉都必须标示产地,若标榜是台湾猪肉食材,却验出瘦肉精,除了重罚,还会公告禁止在本县贩售。外国猪肉制品则必须标示原产地,卫生局辅导零售业者成立专区贩售,达到资讯透明。
云林县卫生局10月提的自治条例修正案,禁止外国猪肉验出莱克多巴胺,罚则订为5万元到10万元;但随此类自治条例可能被宣告无效机率大增,卫生局改从管制「产地标示」下手,2日获县议会支持三读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