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纠纷频传 云林立法管摊贩
摊贩供应的美食是地方特色,但交通、环境清洁问题引起争议,云林县议会4日通过「云林县摊贩管理自治条例」,赋予各乡镇市公所管理的权责。(周丽兰摄)
近来云林县斗六、斗南、虎尾等市镇部分马路均传出民众检举摊贩事件,摊贩则陈情民意代表希望能在特定时间摆摊有一生存空间,云林县议会4日三读通过《云林县摊贩管理自治条例》,各公所可设摊贩集中区审核发放许可证,并收取管理费及清洁费。
县府表示,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交通、卫生、商业秩序,确立摊贩营业许可证的申请程序、遵守事项与罚则而制定自治条例,未来除县府公告该路段不宜设摊外,公所均可规画设置「摊贩集中区」,但摊贩必须申请营业许可证,有效期限5年。
20摊以上 须设管委会
自治条例还规定,摊贩集中区应在总数20摊以上,还必须成立自治管理委员会;私人设置摊贩集中区应符合土地使用分区规定,并向各公所申请。
县府建设处表示,此自治条例赋予乡镇市公所管理现有夜市、早市的权责,路边零星摊贩属个别案件,仍依据市区道路管理规则纳管。
路边摊商 列个别案件
县议员林岳璋为弱势、年老的摊贩请命,指在不影响遭交通、环境情形下应劝导为主,屡劝不听再取缔,也可避免恶意检举后遗症。对此,云林县警察局长朱宗泰答询表示认同。
斗六、斗南最近发生摊贩与顾客口角纠纷,顾客愤而检举,周边摊贩均遭殃,有些摊商1个月内被开罚上万元,多名县议员接受陈情,摊商盼县府或公所规范可营业时间,云县府因而参酌南投县、嘉义县的规范,订定摊贩管理自治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