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重大空污管制自治条例 草案通过
有效控管台中市空气品质,环保局制定「台中市重大空气污染管制自治条例草案」,昨市政会议通过。图为台中火力发电厂。(本报资料照片/林欣仪台中传真)
为改善空污,台中市2016年通过「生煤管制自治条例」,2020年却遭环保署宣告无效,台中市环保局今年再制定「重大空气污染管制自治条例」草案,针对造纸厂、电厂、钢铁厂等大型污染源规范燃料使用比例,要求优先以生质能源替代相关计划,2日经市政会议讨论通过,将送议会审议。
原「台中市公私场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条例」因部分条文抵触中央法规,该条例遭宣告无效,台中市府虽提出行政诉讼,最后仍败诉,目前该自治条例在宪法法庭诉讼中。
环保局长陈宏益指出,针对污染源管理目前依空污法规范,但难免有不周全处,且考量全球低碳及净零排碳趋势,近日制定「台中市重大空气污染管制自治条例草案」。
陈宏益强调,此自治条例草案绝非要取代生煤管制自治条例,而是以扩大对象及范围的方式,管制大型污染产业的燃料,同时融入低碳与净零排碳精神,要求空污防制设备应采行最佳可行技术、且生煤堆置场粒状污染物控制效率要达到98%以上。
针对被视为重大污染指标的台中火力发电厂及中龙钢铁,陈宏益表示,草案第11条规范业者应依照使用生煤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提出一定比例的碳捕集或施行减碳、固碳措施;考量环保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碳捕集与减碳、固碳的比例高低由环保局另外制定。
第4条也规定,经环保局公告的公私场所污染防制设备应采最佳可行控制技术,且草案公告2年内排放浓度或排放削减率须符合中央规定。陈宏益解释,借此盼要求业者尽速汰换空污防制设备;另第6条规范汽电共生业者优先使用生质燃料,达到改善空品目的。
陈宏益指出,草案有4大特色,分别是引进生质能源、减少使用化石燃料,明定减碳固碳比例及措施,且内容涵盖固定、移动与逸散等污染源管控,借以引导企业做好自主管理;本会期将送议会审议,未来违反规范者可处以10万元罚锾或勒令停工,并得连续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