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7旬翁第6次酒駕遭判入監6個月 聲請易科罰金等遭駁

南投地方法院。本报系资料照片

72岁李姓老翁酒驾第6次被查获遭判刑6月。定谳执行时,检察官依相关规定没有准予老翁易科罚金而须入监。老翁以高龄、患病等理由声明异议仍遭南投地方法院裁定驳回。可抗告。

根据南投地方检察署起诉书,李姓老翁民国113年1月20日下午在南投县信义乡参加婚宴饮用威士忌后,明知酒后不得驾驶动力交通工具仍驾车,行经省道台16线11公里处因行驶内车道车速过慢且未开大灯遭警方拦查,员警闻到浓厚酒味,吐气酒测值每公升0.52毫克。

南投地检署依公共危险罪嫌起诉,南投地方法院今年4月判处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罚金,全案确定后,检方告知李姓老翁,如未发监执行难受矫正之效或维持法秩序,因此不准予易科罚金,老翁须入监。

李姓老翁向南投地方法院声明异议表示,经营中药行、国术馆,对解决病患苦楚有助益,且他已72岁、有牙周病需长期治疗,妻子超过70岁且患糖尿病及关节酸痛,若入监服刑妻子将顿失精神支柱,请求法院撤销原执行,准予易科罚金或易服社会劳动。

法官指出,老翁96年、101年、104年、104年、107年触犯刑法公共危险罪,分别遭缓起诉处分、判处罚金刑、有期徒刑,最后一次是107年判刑5月确定,已因酒驾犯罪被查获5次,这是第6次酒驾,执行检察官依台湾高等检察署不准易科罚金标准规定,不准受刑人易科罚金的决定并无违法或不当,难认有何裁量瑕疵。

法官指出,老翁之前酒驾数值为每公升0.62毫克、0.76毫克、0.33毫克、0.66毫克、0.43毫克,这次浓度0.52毫克也超过标准值很多,可见老翁除一犯再犯酒驾案件,更毫无节制,客观上对于法益侵害危险性已明显提高,由此更证明易刑处分无法达矫正效果。

※ 提醒您:禁止酒驾 饮酒过量有碍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