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18歲涉「姦殺妻子堂妹」坐牢 35年後終等來無罪判決

35年前,两名女子惨死草场,打破了内蒙古赤峰巴罕宝力格村原本的沉寂,是年18岁的周永刚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等罪名入狱。近日,内蒙古高院采纳了自治区检察机关依法改判出庭意见,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庭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无罪。(示意图/Ingimage)

35年前,两名女子惨死草场,这宗命案打破了内蒙古赤峰巴罕宝力格村原本的沉寂,是年18岁的周永刚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等罪名入狱。近日,内蒙古高院采纳了自治区检察机关依法改判出庭意见,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庭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周永刚无罪。委任律师透露,周永刚将在两年内申请国家赔偿。

巴罕宝力格村,坐落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大板镇西北方。1988年7月1日傍晚,村里两名十八九岁的女孩各自骑了一辆自行车,准备到村子东边的草场挖草药,但时至晚上两人都没有回家。随后,女孩家人及同村村民开始寻找,一个多小时后,他们在公路东侧的干河沟发现了其中一名女孩的自行车,自行车前轮沾有血迹,他们将自行车擡至拖拉机车斗中,之后继续寻人。直到次日凌晨1时许,周永刚等人加入后,寻人才有了眉目。

从村子前来帮助寻人的周永刚,和女孩父亲一同前往距离发现自行车点550米的一处空旷草场上,周永刚和女孩父亲看到一个反光的东西,走近发现另一辆自行车,且在距离自行车近50米的位置,周永刚发现了两名女子的尸体,血肉模糊,衣衫不整。两位受害人均是周永刚妻子的堂妹。

发现尸体时,女孩父亲曾试图接近躺在草场上的女儿尸体,不过被周永刚阻拦了,提醒其不要破坏现场,随后前往巴林右旗公安局报案。

案发后一个月,即1988年8月2日,员警到村里把周永刚带走。

图为如今的巴罕宝力格村。(极目新闻)

周永刚的三哥向陆媒《极目新闻》透露,案发后,村里的成年男性很多被员警询问过。1988年8月2日,弟弟周永刚被员警带走当天,他正在大板镇上办事,回家后得知弟弟被员警带走,「说实话,我当时觉得奇怪,但也没有太担心弟弟,以为他过去配合调查,没啥事过一两天就放回来了。」让三哥没想到的是,随着时间一天天流逝,弟弟还是没能回家,他预感到事情变得越来越复杂。

「那时候眼看着弟妹就好像变了个人似的,精神垮掉了,话也变少了。」周军说,时任村支书的父亲也四处托人打听关于弟弟的消息,可打听来的消息却是时好时坏,「后来一个跟弟弟和监号出来的人给我们带信,大概意思就是他被逼认罪了。」

据悉,周永刚被员警带走,实际是因重大杀人嫌疑、走私文物被巴林右旗公安局收容审查,案由中的走私文物,与案发当天周永刚外出打听古钱价格有关。一个月后,赤峰市公安局延长了收容审查的期限,延长期限的原因是案情复杂暂不能结案。同年12月底,周永刚被巴林右旗公安局逮捕。

1989年5月底,巴林右旗公安局将此案移送至巴林右旗检察院起诉;1991年2月初,案件移送至赤峰市检察院起诉;1991年4月,该案在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992年12月底,周永刚因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被判处死缓;1993年1月,周永刚递交上诉书;1993年7月,内蒙古高院终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永刚多次供述的犯罪经过、情节与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相一致,提取女子身上遗留的精斑,经法医检验与上诉人的血型一致及对其作案时间经查证多人的证言予以证实。」在周永刚被判死缓的判决书中,警方提供的唯一有力物证,是从受害人身上提取的遗留分泌物精斑的血型,与周永刚的血型一致。

不过周永刚的妻子、父亲及岳父让家人始终不相信这一结果。家人表示,两位受害人均是周永刚妻子的堂妹,为了给周永刚洗清冤屈,家人开始四处奔波申诉。

12月20日,拿到无罪判决书后,周永刚(右)和辩护律师孙阔(中)合影。( 大风新闻)

此外,周永刚的岳父也一直坚持为女婿申诉。期间,岳父和周永刚的父亲一起,多次向各地相关部门写过申诉书。他们曾将翻案的希望寄托在DNA鉴定上。周永刚的父亲曾多次找到警方,申请进行DNA鉴定,得知鉴定需要费用后,他毫不犹豫地表示愿意自行承担费用。然而,警方却称「不是想做就能做的」。之后警方还曾表示,提取的死者分泌物证据因为搬家而丢失。

家人长年的申诉可谓孤掌难鸣。周永刚在监狱度过了21年4个月零4天,经数次减刑后,终于2009年12月5日获释出狱。

后来,尽管周永刚已出狱多年,但一直坚持为自己申诉,他有空就前往各地检察院和法院,反映自己的冤屈,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

2021年4月中旬,周永刚及其家人收到来自内蒙古高院的再审决定书,再审决定书中写道,原审被告人周永刚故意杀人、强奸一案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予以再审。

内蒙古高院采纳了自治区检察机关依法改判的出庭意见,审理后,法院评判首先是案件的证据不足,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法院认为,从被害人提取的精斑虽然与周永刚血型一致,但血型鉴定结论具有概然性,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不能就此得出是周永刚所留的唯一结论。此外,案件中缺乏其他客观证据的支援,该案证据中没有两个被害人手指甲、手掌等处生物物质,作案工具铁蹄上的指纹、周永刚归案后所穿衣物血迹等检验鉴定材料。

其次,周永刚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法院认为周永刚的有罪供述都是在侦查阶段所作出,而在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阶段周永刚均否认自己作案。而且周永刚的有罪供述不稳定,在各个阶段均存在变化,且与现场勘查情况存在多处不符,如作为凶器的铁剃头的朝向、被害人尸体方位、于敏裤带断裂、衣服撕坏等细节均与现场勘查的实际情况不符。

最后,原审法院对周永刚作案动机的认定不合乎常理。案发时周永刚刚结婚三个月,处在新婚期。两个被害人是周永刚妻子的堂妹,周永刚与她们三个人自幼都在同村居住,彼此非常熟悉。选择在两个堂妹一同出现的开阔公共地带,公然实施强奸杀人的行为,实施难度大、暴露风险高,不符合一般犯罪常理。周永刚积极参与寻找被害人,并且提出保护现场等情节,更不符合一个犯罪分子作案后的正常表现。

内蒙古高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周永刚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庭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周永刚无罪。委任律师透露,周永刚将在两年内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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