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诈贷1650万元 罹重病无法到庭过追诉期免诉
陈姓男子2004年诈贷银行1650万元,但因重病无法出庭,法院裁定停止审判,至今已过了追诉权时效,因此判决免诉。(邱立雅摄)
陈姓男子2004年在新竹市成立电脑器材采购公司,并向银行申贷2900万元,但因生意周转不灵,竟假造某大学采购单、统一发票会计凭证以及出货单,向银行申请授信贷款,并获得1650万元核贷,银行事后发现应收帐款未按期支付,向某大学查证后才发现遭陈男欺骗,提告陈男诈欺、伪造文书,但陈男因重病无法到庭,新竹地院2009年裁定停止审判,至今已过追诉权时效,判决免诉。
陈男成立公司后向银行申请短期担保贷款及短期贷款,贷款额度为2900万元,该公司除提供900万元定期存单为担保外,并与银行签定综合授信约定书、垫付国内票款约定条款,在应收帐款融资借款契约中,陈男可随时交付应受帐款债权资料给银行,让银行可向特定买受人请求清偿,因此融资贷款给陈男。
但陈男的公司因资金周转不灵,需款孔急,在2004年12月21日起至2005年3月22日之期间内,自行伪造买受厂商为某大学资工系所、图书馆资讯组订单,并把订单即据以填制内容不实的统一发票会计凭证,登载在虚假的出货单上。
陈男把这些伪造的单据送往银行,承办人员信以为真,因此获得核贷1650万元,事后银行因届期之应收帐款,未按期支付,经向某大学查证后,始知遭陈男诈骗,因此依诈欺、伪造文书等罪嫌提告。
但陈男后因重病无法言语,也需要搀扶才能行动,有因疾病不能到庭情形,经新竹地院于2009年2月5日依刑事诉讼法第294条第2项裁定停止审判,并改分99年度他调字第2号列管,并于2021年7月13日过了追诉权时效,依法判决免诉。
★未经判决确定,应推定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