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轉!技工幫開警車保養卻撞傷女騎士 北市警不用賠529萬確定
宇升汽车公司李姓技工帮忙开警车回公司保养,途中闯红灯将陈姓女机车骑士撞成重伤,陈女提告求偿。台北地方法院认为警车应由警察或警察机关人员驾驶,台北市警察局有监督管理之责,却任由他人开车,判市警局、李及汽车公司赔偿578万余元。市警局等上诉,北院合议庭改判赔529万元且市警局不用赔偿,最高法院驳回上诉确定。
北院第二审指出,陈女是依民法第188条第1项前段的规定请求市警局与李连带负责,并不是依照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2项规定,因此市警局是否应负责,只要审酌「与李是否具备选任、指挥、监督关系」要件,更何况车辆实际上不是由市警局利用管理,也不是由市警局与宇升汽车签采购契约、交付李驾驶。
2019年10月5日上午,李赴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开回故障的警用巡逻车回公司维修保养,行经滨江街闯红灯撞上陈女,陈女颅内出血、蜘蛛网膜下出血、左眼神经损伤、骨盆骨折,住院约半年,无法独力行走。
陈女认为李、汽车公司、市警局都有责任,提告求偿医药费、看护费、辅具、精神慰抚金等,扣除强制险理赔金、李已给付的15万元等,共请求586万余元。
李对犯罪经过没意见,仅争执金额;汽车公司认为已尽监督义务;市警局则抗辩,只是警车所有权人,并非李的雇用人,希望驳回陈女请求。北院一审认为汽车公司是李的雇用人,未举证已尽监督义务,应与李负赔偿责任;另外,依警政署订定警察机关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要点规定,警用公务车辆应由警察或警察机关驾驶人员驾驶。
一审指市警局应指派「自己人」开警车到保养厂,却任由非警察机关相关人员的李驾车,应负监督管理之责,有赔偿责任,判被告应赔偿578万余元。市警局等不服,提上诉。
北院合议庭审理后认定宇升汽车与李应连带赔偿634万余元,扣除陈女领得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保险金、李赔付的金钱后,她可以在请求529万余元。合议庭指市警局与李无选任、指挥、监督关系,因此废弃原判决,警方不用赔偿;判决结果与一审有重大落差,最高法院认同二审见解,判上诉驳回。
刑事部分,北院2020年8月依过失伤害罪判李5月徒刑,得易科罚金,缓刑2年定谳。
台北地方法院第二审「假设」若永明派出所人员未妥善合法管理利用公物,也应由台北市警北投分局负责,而不是叫市警局负责,判市警局不用赔偿,最高法院认同此见解。记者王宏舜/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