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进出口审批“减负” 两类人群可以自然人身份引进种质资源

人民网北京7月9日电 (记者李栋)近日,新修订的农作物种子进出口审批办理指南发布实施,将引进种质资源申请主体法人放宽到科研人员和育种家。

据了解,为加大种业“放管服”改革力度助力打好种业翻身仗,农业农村优化农作物种子进出口审批流程,取消了省级审核环节,直接由审批大厅统一受理审核,主管部门一次审批,进一步为申请主体“减负”。

7月1日,新修订的农作物种子进出口审批办理指南发布实施,优化后的进出口审批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据了解,指南同时释放了鼓励引进种质资源信号,将引进种质资源申请主体由法人放宽到科研人员和育种家,明确可以以自然人身份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并要求申请主体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切实依照指南要求,合法合规从事种子进出口相关事宜

另一方面,在5月份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的《“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表示,“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出台,对提高农业质量效益竞争力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其中,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的动态调整机制有利于进口税收政策服务于农、林产业发展,发挥更积极政策效用

农业农村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为确保农作物种子进出口平稳有序,农业农村部将加强事前审核,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我国农作物种子国际贸易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