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骑士「慢车道左转」2秒后爆头惨死 法官:未两段左转肇责自负

骑车未依两段式左转遭联结车辗头亡,驾驶判无罪。(图/翻摄自东森新闻

记者唐咏絮/彰化报导

埔盐施姓乡代的曾姓妻子4年前骑车返家时,在福兴龙舟路准备左转青云路,没有两段式左转,被后方联结车撞上,遭车轮辗过头部当场死亡,肇事的林姓驾驶被依业务过失致死罪起诉,但彰化地院近日审结,认定曾妇违规骑乘在禁止左转的车道上且未依规定两段式左转是肇事原因,须自负全责,判驾驶无罪。

这起车祸发生在2015年10月19日,当时57岁的曾姓妇人机车鹿港购物,返家时行经龙舟路准备左转青云路,没有遵守两段式左转,在路口遭后方联结车撞上,警方调阅路口监视器发现,死者在路口就直接想左转,没有骑到待转区等待两段式左转,导致悲剧发生。时任鹿港交通分队长施博伟说,「(机车)东往西慢车道左转行驶,由于该路口设有两段式左转的标志,机车违反该标志管制,造成曾妇当场不治死亡。

根据起诉书,曾妇在该路口迳行左转弯,欲通过交岔路口,双方互见对方来车已避、煞不及,被告货柜车撞击被害人、车倒地后,车轮辗过曾妇头部,因颅骨骨折颅脑损伤、肋骨骨折并气胸、多重器官外伤性损伤,当场死亡;检方因而认被告涉犯刑法第276条第2项之业务过失致人于死罪嫌。

法官审理时调阅,汽车驾驶人网路列印画面、被告车辆行车纪录器及车祸现场路口监视器之录影光碟暨翻拍照片、现场及搜证照片等资料,依据彰化县区车辆行车事故鉴定会105年1月18日彰鉴字第1040002537号函所附鉴定意见书可证明被告驾驶货柜货运,行经设有行车管制号志路口,疏未注意车前状况,适采安全措施,为肇事次因之事实。

被告坚决否认有何业务过失致人于死之犯行,并辩称,被害人未遵守交通规则两段式左转,突然迳自切入快车道左转,无法预见此突发事件,且所驾驶之货柜车属重车,体积大、驾驶座又高,有其视线死角存在,当下并无充足时间可采取适当措施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结果。应可信赖被害人能遵守交通规则,以避免车祸结果之发生,故并无任何过失责任。

法官审酌曾妇,未依标志指示迳行左转,且自左转时起至机车与被告车辆发生碰撞时止,仅相距2秒。被告本难预料曾妇机车迳行左转,确属猝不及防,且被告当时仅有2秒之时间足供反应,实难苛求在直行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联结车驾驶,在2秒内采取完全将其营业货柜曳引车煞停之措施,因此根据证据来认定,林姓驾驶业务过失致死罪责难以成立,故判决林男无罪。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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