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缺钱自愿加班 老板忽略1件事反遭检举

女员工自愿加班,离职后竟跑去劳工局检举老板。(图/shutterstock)

一名老板娘抱怨,女员工因缺钱自愿加班,却在离职后去劳工局检举她,让她觉得很委屈,因为是员工自愿要将工作时数拉长为12小时,而她对时薪人员的认知就是「工作多久就领多少钱」,引起网友热烈讨论。不过,根据劳基法规定,劳工工时以8小时为限,超出8小时前2小时,每小时工资应为原本薪资乘以1又1/3(约1.34倍);超过3至4小时,时薪应给予1又2/3(约1.6倍),而不是只给原本的时薪就好了。

一名女网友近日在脸书社团《爆怨公社》上贴出多张对话截图说,公司一位女员工主动提出加班的意愿,因为她本来有在其他地方兼职,如果扛下离职员工的班,同样能赚钱,却能省去通勤的时间。由于原PO不熟悉劳基法的规定,也担心加班工作时数太长,女员工恐会吃不消,因此还再三确认「12小时,你OK吗?」而对方则是挂保证,强调自己没问题,因此最后她也同意让女员工加班。

女网友表示,结果女员工离职后,竟然跑去劳工局投诉公司工作时数太长,还不愿支付加班费,让她听了很委屈,因为事情根本不是这样,加班是女员工自己提的,而她也提过要将女员工升职当正职员工,但对方拒绝表示想领时薪,而她对时薪人员的认知就是「工作几小时,就领多少钱!」

女网友指出,这位女员工在职期间常向她预支薪水,还会说自己没钱吃饭,就从店里拿食材和用品,然后说要从薪水里面扣款。而她当初念在对方也是辛苦人,工作时数这么长,因此对方家里有困难就尽量帮忙,但结果好心没好报。也让原PO忍不住崩溃直呼,好想知道有什么方法可以为自己吐一口怨气,真的超不甘心。

贴文引起网友讨论,不少人挞伐女员工,认为对方的行为不可取;但也有网友认为原PO开店多年,难道都不知道工作超时就是要给加班费?而且女员工自愿加班,每天工作12小时是事实,必须要处理,且劳基法才不会看员工加班是自愿还是不自愿。

而根据《劳基法》第30条规定,劳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另在《劳基法》第24条第2项规定,加班时间在2个小时以内(第9与第10个小时),除了原本的薪水外,应按照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1/3以上;若加班时间为3至4小时(第11与第12小时),则要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2/3以上。举例来说,如果每小时的时薪是100元,那员工加班1小时,第9个小时的薪水计算方式为「100+(100×1/3)=134」,所以员工加班的那个小时应领134元,而非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