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照服員涉踹失明女院生頭部致死 二審仍判9年
台北市某教养院林姓女照服员不满失明女院生不配合,持续踹踢头部导致女院生送医不治。台湾高等法院今天维持一审认定,仍依伤害致死罪判林女9年徒刑。可上诉。
一审士林地方法院依伤害致死罪判处林女有期徒刑9年,林女与检察官均提起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林女主张无罪,检察官则主张一审量刑过轻。
高院判决指出,林姓女子在北市某教养院担任照顾服务员,负责照顾智能及视觉极重度障碍的被害人;林女于民国111年5月间因被害人不配合前往厕所,基于伤害犯意多次脚踢被害人头部,被害人送医治疗后仍因外伤性颅内出血,缺氧性脑病变和并发症,不治死亡。
二审指出,林女否认脚踢被害人头部,还辩称本案无法排除是被害人自己撞击头部所致。
二审依据医学鉴定及鉴定人意见,认定被害人死因为送医前7天内的头部外伤,再参酌监视录影画面,足以认定林女于被害人送医当天上午,有脚踢被害人头部至少3下,而且本案可排除被害人所受头部外伤是被害人自己造成。
二审合议庭审酌,林女负责照顾不能自理生活的被害人,仅因被害人不甚配合,即恣意暴力相向,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不可回复结果,恶性非轻,且犯后否认犯罪,也未赔偿被害人家属所受损害或取得谅解,而被害人家属则请求从重量刑。
二审认定,林女于长期照护过程中,未能妥适调整可能产生的情绪,导致本案悲剧,原判决认事、用法及量刑均无违误或不当,林女上诉主张无罪,检察官上诉主张量刑过轻,均无理由,因此驳回上诉,仍依伤害致死罪,判刑9年,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