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夜店跑趴醒來竟與他裸身在床 白牌司機撿屍性侵判3年半

陈姓白牌计程车司机去年2月间深夜在台南市区夜店,搭载1名已酒醉无意识的女子,见有机可乘,直接将她载往商务饭店性侵得逞,女子醒来时发现与陈裸身躺卧在床才知失身,报警处理,陈上了法庭才坦承犯行,法官认他犯乘机性交罪处3年6月。

检警调查,陈于去年2月19日3时54分许,市区夜店搭载该女子欲返回其住处,见她已完全酒醉无意识,同日6时18分许,驾驶白牌车将她载往永康商务饭店入住,趁她因酒醉而不能抗拒之际性侵得逞。直至10时许醒来时,她发现与陈裸身躺卧在床。

陈于警询、检方侦讯及法院准备程序时均否认犯行,直至合议庭审理时才坦认犯行。据女方证述,案发当天饭店大夜班柜台人员、饭店监视画面、住客资料、床单血迹、鉴定书、验伤诊断书,以及她与友人LINE对话、酒店叫车纪录等佐证,法官认事证明确。

陈的律师援用刑法第59条,认他一时失虑,犯罪情状显可悯恕,向法官求情,酌量减轻其刑。法官认他以驾驶计程车为业,仅为满足一己私欲,竟利用乘客酒醉而意识不清之际,对女方性交行为,其所为对其身心造成终生伤害,又于警询、侦讯、准备程序时均矢口否认犯行,迄至审理时才坦承犯行,且未与女方达成调解、获取原谅,是依其犯罪情状在客观上并无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

衡量陈于犯后终能坦承犯行,及他虽有意与女方洽谈调解,但因与女方求偿金额意见不一致,所以迄今尚未与女方成立调解,赔偿损害,认他犯乘机性交罪处3年6月,可上诉。

台南地院认陈男以驾驶计程车为业,仅为满足一己私欲,竟利用乘客酒醉而意识不清之际,对女方性交行为,其所为对其身心造成终生伤害,认他犯乘机性交罪处3年6月。图/本报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