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致死 立院應修法嚴懲

近日狠心保母虐幼童致死案,我不禁质疑,刑法第二八六条关于凌虐儿少致伤害之刑罚,却跟普通伤害罪相差无几,还有机会缓刑或易科罚金;凌虐儿少致死,不得判处死刑,刑罚竟比普通杀人罪还轻。法院实务也多认定,凌虐儿少是(重)伤害而非杀人的犯意,因此不会以杀人罪论处凌虐儿少致死。

法院实务还从严解释「凌虐」儿少,例如去年十二月媒体报导,同样是一位保母因深恶八月大男婴哭闹不止,愤而用力摇晃,导致男婴呕吐、眼睛上吊、造成脑伤影响终生;台中高分院却不认定这样算「凌虐儿童」,只认为成立成年人故意对儿童伤害致重伤罪,并撤销原判五年六月徒刑改为四年六月。类似凌虐儿童致重伤的案件,最高法院更曾维持相同见解,轻判二年,法官显缺乏对孩子的慈悲跟怜悯。

台中高分院在该案的认定上实有商榷余地,判决书载明「对他人施加身体或精神上之凌辱虐待行为,造成身体上或精神上苦痛之程度,即属凌虐行为」、「可能为带给他人长期持续或重复出现的身体上或精神上苦痛的结果…依一般社会通念认系粗暴不仁者,亦属凌虐行为」。试问,婴儿不会畏惧?脑伤没有痛苦?摇晃婴儿并非「粗暴不仁」?讽刺的是,同一分判决书有四十多处,医生重申认定该婴儿为「受虐性脑伤」。

鉴于这次保母虐幼童事件,强烈要求司法院于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员会专案报告,说明法院实务上如何区分「普通伤害」、「普通杀人」与「凌虐儿少」;司法为何长期与社会认知脱节?立法院更要修法加重凌虐儿少之刑度,别让孩子的命比成人还不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