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欣龙崎掩埋场案环差违法 环盟批经济部、环保署涉嫌护航

台南市环保联盟等环团,26日举发欧欣公司要求撤案。(图/台南环盟提供)

记者林悦南市报导

针对欧欣公司龙崎掩埋场案,台南市环保联盟等环团26日举发欧欣公司99年1月定稿环差,属违法行政处分,要求撤销。

台南环保团体指出,92年9月退辅会龙崎工厂通过75.4公顷龙崎掩埋场环评,92年没有申请水保计划,96年向环保署申请开发单位换为欧欣公司,98年向环保署申请环差变更,环保署受理,98年9月、11月2次审查,98年12月通过环评,99年1月定稿,99年1月定稿环差属违法之行政处分。

台湾水资源保育联盟学术召集人陈椒华表示,依照水土保持法 第12条第1项第4款及第2项规定,处理废弃物的水土保持计划未经主管机关(前台南县政府农业局核定前,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经济部工业局)不得迳行核发开发或利用许可。由于龙崎工厂或欧欣公司,并没有做92年环评案(75.4公顷)的水土保持计划,所以经济部工业局不得迳行核发开发或利用之许可。

陈椒华又表示,依照环境影响评估法第16-1条规定,开发单位(龙崎工厂或欧欣公司)于通过环境影响说明书或评估书审查,并取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经济部工业局)核发之开发许可后,逾3年始实施开发行为时,应提出环境现况差异分析对策检讨报告,送环保署审查。主管机关未完成审查前,不得实施开发行为。由于欧欣公司没有取得经济部工业局之开发许可,所以不可送环境现况差异分析。

陈椒华再表示,欧欣公司未完成水土保持计划,不能提送环差变更到环保署审查,提送属违法,环保署应撤销欧欣公司99年1月定稿之环差,而且,如果欧欣公司要开发,必须先提送92年案之水保计划审查,要动工,也需作环境现况差异分析,故要求欧欣撤案,收回国有地。

台南市环保联盟黄安理事长表示,依水保法12条规定,欧欣公司未取得开发许可,依法不能提送环差变更到环保署,难道经济部工业局不知情,难道环保署眼睛被蒙蔽了,还是经济部工业局与环保署同谋涉嫌图利欧欣公司。

黄安调表示,根据立委王定宇于今年3月13日质询退辅会,竟然欧欣公司不发一毛钱,就取得荣民公司49%股权,至今退辅会只有24%股权,欧欣公司有76%股权,大笔国有土地落入私人公司,如此葬送国土方式是大大图利欧欣公司,环团将向台南地检署控告退辅会、荣民公司、经济部工业局、环保署及台南市政府等涉嫌图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