毗邻农地扩厂 国土计划前最后机会

业者提醒,有工厂毗邻农地扩厂需求公司,要把握114年5月1日国土计划全面实施前,最后机会。图/本报系资料照片

若工厂用地已不敷使用,而邻地都是农地,要如何解套?专家提醒,可找有经验公司循法令规范解决难题,不仅可以满足工厂扩厂需求,且可将农地变更为工业用地,创造大幅利润,将黄土变黄金,而且扩厂不只一次,可持续扩厂两次或多次,且工厂买毗邻农地扩厂,「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都可善用这些方法。只是要注意,国土计划即将于114年5月1日全面实施,实施后全面冻结开发,实施前是最后机会。

大越顾问公司指出,都市土地扩厂,依内政部营建署所订「都市计划工业区毗邻土地变更处理原则」第二条规定:「本原则适用对象,以原都市计划工业区毗邻土地确无工业区可供扩建,且其申请变更为工业区之用途,应与原有厂地相关,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经经济部认定属附加产值高或创造相当就业人口之投资事业者。

(二)经直辖市、县(市)政府同意为增设污染防治设备者。

(三)经经济部认定属设立营运总部者。」

又依据第三条规定:「申请人每次申请变更之土地总面积不得超过五公顷及原有厂地面积之一点五倍,并自领得使用执照之日起三年后,始得再依本原则规定申请变更。但经经济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有关非都市土地扩厂,业者提经济部「兴办工业人使用毗连非都市土地扩展计划申请审查办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十三款条件,包括:

(一)原厂及扩展工业均属管辖县市政府认定的低污染事业。

(二)原厂土地已领有工厂登记证明文件,且确有扩厂需要。

(三)原厂土地符合土地使用分区或编定使用地类别。

(四)申请变更编定总面积不得超过原厂土地总面积之一点五倍,但申请变更编定总面积未超过零点五公顷者,不在此限。

(五)原厂土地及申请变更编定土地总面积合计不得超过十公顷。

(六)规划变更土地总面积百分之十之土地作为绿地,且应以区隔使用不相容之相邻土地为原则。

(七)未妨碍邻近道路、农田灌溉排水及农路系统。

(八)废污水排放应与农业灌溉排水系统做分流规划。

(九)确有合理使用毗连非都市土地之必要,且应考量扩厂之产业特性、原料产品和机具设备之型态与数量,或原厂与毗连非都市土地之单位产值与产量,予以衡酌必要扩展面积及可留设空地。

(十)申请使用毗连非都市土地办理变更编定以二次为限。

(十一)扩展土地属经济部公告之严重地层下陷地区者,应依水利法施行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办理或取得合法水源证明。

(十二)非属其他法令规定禁止使用。

(十三)扩展设置属营运总部者,应取得经经济部核发之营运总部认定函。

相关顾问业者也提醒,法令变动速度很快,应把握机会,尽快提出申请。免费专业咨询:0937-254-371,杨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