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播报限制放宽 半年后民间公司开放播报
▲气象法将放宽气象播报限制,但为避免警报期间太多不同来源容易造成民众混淆,因此特别在条文规定「不得发布警报」。(图/记者林洁玲摄)
交通委员会今(27)日修正气象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气象局长辛在勤表示,认同放宽气象播报限制,但为避免警报期间太多不同来源容易造成民众混淆,因此特别在条文规定「不得发布警报」。同时,配合气象法的修正,半年内将可完成相关许可办法的订定。
草案修法当中提到,除了豪雨和台风,其他灾害性天气如干旱、寒潮、冰雹、龙卷风、突变强风、海水倒灌等六项,都可以开放给有证照的民间气象公司提供资讯,包括机关、学校、团体、个人等,但不得发布灾害性天气中,如豪雨及台风之预报。
同时,在发布预报时,应注明发布者的姓名或名称头衔,若有发布灾害性天气的预报资讯,因为在程度上可能造成生命或财产的损失,因此虽允许民间团体发布资讯,但应同时注明中央气象局发布的警报或灾害性天气的预报。
而若民间团体未依照中央气象局的表示限期改善,将处新台币5~50万元罚锾,若是擅自发布地震或海象警报者,未限期改善将处新台币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至于针对警报、地震、气象、海象的预报报导错误,或未依规定方式报导,将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