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播报限制放宽 半年后民间公司开放播报

气象法将放宽气象播报限制,但为避免警报期间太多不同来源容易造成民众混淆,因此特别在条文规定「不得发布警报」。(图/记者林洁玲摄)

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

交通委员会今(27)日修正气象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气象局长辛在勤表示,认同放宽气象播报限制,但为避免警报期间太多不同来源容易造成民众混淆,因此特别在条文规定「不得发布警报」。同时,配合气象法的修正,半年内将可完成相关许可办法的订定。

草案修法当中提到,除了豪雨台风,其他灾害性天气如干旱、寒潮冰雹龙卷风、突变强风海水倒灌等六项,都可以开放给有证照民间气象公司提供资讯,包括机关学校团体个人等,但不得发布灾害性天气中,如豪雨及台风之预报

同时,在发布预报时,应注明发布者姓名名称头衔,若有发布灾害性天气的预报资讯,因为在程度上可能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因此虽允许民间团体发布资讯,但应同时注明中央气象局发布的警报或灾害性天气的预报。

而若民间团体未依照中央气象局的表示限期改善,将处新台币5~50万元罚锾,若是擅自发布地震海象警报者,未限期改善将处新台币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至于针对警报、地震、气象、海象的预报报导错误,或未依规定方式报导,将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