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國防部上校驗收工程以裝潢索賄 判刑5年2月定讞

国防部政治作战局前陈姓上校工程参谋官被控承办眷改工程时向业者索贿。一审判处5年10月,二审考量收贿金额、次数非多,改判刑5年2月,日前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一审的台中地方法院判决指出,陈姓男子自民国105年起,于国防部政治作战局军眷服务处,担任资产及营建管理科上校工程参谋官,负责协助综理资建科业务及管制保固修缮及工程专案争议调解。

判决指出,国防部军备局99年办理「台北市政校后勤区新建工程」,由某家营造业者得标,原定102年完工,延宕至104年,验收时有多项不合格,担任验收官的陈男以家中新屋有装潢需求为由,向营造业者暗示索贿。

陈男向营造业者分次要求提供新屋的水电卫浴材料、卫浴设备等,又向业者要求代购「大甲妈祖平安祈福酒」,合计收受不正利益共新台币18万5912元。

一审审理时,陈男改口否认涉犯贪污罪,虽收下水电卫浴材料等,但他职务上未给业者方便,仅是违反行政伦理,若业者有回复他代购价格,他会付钱。

一审认为,陈男受国家栽培,行为败坏官箴,犯罪动机、目的及手段实属可责,考量陈男于侦查中自白并缴交犯罪所得,且部分犯罪所得在5万元以下,依贪污治罪条例规定减刑,并依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判刑5年10月,褫夺公权6年,没收已缴回的犯罪所得。

案经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审理。二审认为,审酌陈男收贿次数、金额非多,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尚非甚钜,又考量陈男复归社会的可能性、家庭生活及经济状况等情事,因此撤销原判,改判刑5年2月。

检察官不服判决,上诉三审,最高法院认为,原判决无违误,量刑妥适,日前驳回上诉,全案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