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理專吞客戶3.5億 判11年半定讞

台新银行前理财专员周励宏盗用六名VIP客户共三点五亿元存款,弥补投资亏损外,还住豪宅、开名车、到酒店寻欢,最高法院依违反银行法背信罪判处十一年六月徒刑,未扣案犯罪所得美金一七三万元、台币二点八亿余元发还被害人及没收,全案定谳。

周励宏二○○三年六月起任职台新银行中和分行,先后担任分行业务、理财专员、营运事业处财务顾问、通路营运事业处资深财务顾问与客户关系经理等职务,长期为客户提供投资理财咨询,受理客户指示购买特定投资理财型商品或赎回。

周励宏二○○八年至二○二○年藉推销金融商品或私下协助客户投资,以方便业务为由,要求客户在空白出款单用印或签名,以每次约百万元额度透过网银转帐他人帐户,再汇回自己帐户。

银行事后接获客户反映帐户约一千万元不翼而飞,调查发现周负责的客户资金皆非本人所提领,发出「重大偶发事件」警示,并通报金管会查办。

检方调查有六名客户受害,指周没悔意,未设法赔偿客户和银行损失,且积极脱产,请求法院处十年以上徒刑。一审依银行法特殊背信、伪造文书罪判刑十年六月,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后没收。二审改判十二年四月徒刑,判决被撤销发回更审。

更一审时周改口承认「客观事实」,但不认为适用银行法特别背信罪,更一审审酌周身为银行职员,为贪图不法利益,未诚实履行职务,滥用客户信赖诓骗款项,漠视法纪且不尊重他人财产权,诈得台币二亿九五八二万余元及美金一七三万元,其中返还被害人一五六二万余元。

更一审认为周终於坦承主要犯行,陆续向被害人支付利息、返还被害人部分款项,但未能赔偿台新银行损失,改判十一年六月徒刑,最高法院认为判决没有违误,驳回上诉而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