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叔嫂打架遭踹下体 男以生殖机能惨毁求偿 法官这样说

前叔嫂张男与陈女2021年间起争执,大打出手,互控伤害,一、二审各判两人徒刑4月,得易科罚金。张另提起附带民事求偿,指他伤后生殖机能毁败、无法生育,身心受创,法官认定生殖器仅轻微肿胀,且未举出因而无法生育证据,判赔1万,张仍可上诉。(本报资料照片/陈淑芬台中传真)

前叔嫂张男与陈女在2021年间起争执大打出手,互控伤害。张指控,惨遭踹下体,男性生殖器外伤;陈则控,遭拉扯头发、殴打,头部挫伤。一、二审各判两人徒刑4月,得易科罚金。张另提起附带民事求偿,称伤后生殖机能毁败、无法生育,身心受创,法官认定生殖器仅轻微肿胀,未举出因而无法生育证据,判赔1万元,张仍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48岁张男2021年10月25日晚间6时许,到胞兄前妻、61岁陈女在南投住处祭祖,两人因祭拜事宜起争执,张举手作势打陈巴掌;陈脚踹攻击,张遭踢中下体,拉扯陈头发,并徒手殴打,两人各持医疗诊断证明,互控伤害。

张持书田诊所及联合医院仁爱医院同年10月27日诊断为「左睾及精索肿大、疼痛」、「精索静脉曲张」;法官调取张健保就医纪录调查,案发前,他的生殖器并无旧伤或宿疾,认定遭陈脚踢踹造成。

陈指控,遭张拉扯头发及殴打,提出头部伤势照片及南投基督教医院当天诊断「头部挫伤」;2名邻居证称,听到吵架声音,到陈家查看,目睹张走出陈家,陈头部流血受伤、意识不清。

一审法官认定两人互相攻击,依伤害罪各判4月,得易科罚金,检方及张不服上诉,经台中高分院判决驳回;张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求偿,刑事部分再上诉三审。

台中高分院民事庭审理,张主张,他生殖器受伤后,影响房事性福、生殖机能毁败,导致无法生育,让他身心灵受创严重,求偿精神抚慰金。

陈抗辩,张现已48岁,迄今没有儿女,应提出科学证据证明是遭她踢到下体受伤,而导致无法生育。

法官检视张的健保就医纪录,生殖器并无其他重大医疗资料,且举出因而无法生育证据,认定伤势为生殖器左侧轻微肿胀,反观陈头部挫伤,伤势较重,判决陈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张如不服,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