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大队长骂下属4字经遭求偿100万 对话曝光法院这样判

刑警大队长骂下属4字经遭求偿100万,对话曝光法院这样判。(示意图/达志影像)

前云林县警局刑事大队侦三队郑姓小队长去年录下与曾姓大队长飙骂他四字经、五字经的谈话42秒,向云林地方法院提告侵害他的名誉权及人格权,请求赔偿精神慰抚金100万元,云林地院判赔3万元。

云林县警局侦三队郑姓小队长主张,曾某去年6月17日晚间8点多透过当时的侦三队长薛某召回他到办公室谈话大声咆哮「恁娘xx、恁娘XXX」,此一鄙俗不堪的秽语辱骂妨害他的名誉、侵害人格权,造成精神上重大损害,请求依民法184条请求给付100万元赔偿金。

前曾姓大队长则主张,该段谈话70分钟,仅撷取其中约42秒对话内容,无从得知前因后果,争论之语是断章取义,当时两造语气音调无加剧变化、激烈争执,且担任刑事警察多年,那仅是口头襌如同发语词一般,并未带有侮辱或贬抑之意。

该段受争议的录音法院译文如下:

「被告:这就...我是建议...

原告:大座,你可能对我印象比较差,但是这些奇奇怪怪的事情,我不会去做这些,你放心啦。

被告:你是在靠夭吗,我是甚么时候说对你印象不好?

原告:我看得懂啦。

被告:恁娘xx,那不要说了,恁娘XXX,说这个太离谱了,我甚么时候对你印象不好了,我有说过你一个坏话或念过你一句,说这会不会太夸张,那是你队长叫你进来开的,不是我叫你进来开的,说要对你印象不好,这样不会太夸张吗?

原告:我只是这样感觉而已,你在生气甚么?」

云林地院审理认为,原告所提证据虽是谈话录音,但并非两造间私下对话,而是在工作场合内所发表,又第三人在场见闻,并非以强暴或胁迫等方式收集证据,可采为证据。

判决书指出,「恁娘xx、恁娘XXX」之陈述侵害原告名誉权的部分,在民法上,若将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表白于特定第三人,纵未至公然侮辱之程度,且无散布于众之意图,亦应认定是名誉侵害,使人不免因而受贬损。

法官认为,整体观察该段谈话依一般社会通念,具有轻蔑他人并使人难堪之意,足使原告受有难堪、屈辱之感受。审酌名誉权受损程度、辱骂可供见闻范围,并审酌两造职业、经济状况状,判决被告曾某必须赔偿原告郑某精神慰抚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