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生与高中女嘿咻3次喊「不知她15岁」 2度判无罪理由曝光

侨生与高中女嘿咻3次喊「不知她15岁」,2度判无罪理由曝光。(达志影像)

一名来台独某商工的越南籍侨生,被派往与学校建教合作公司上班,认识他校也是进行建教合作的少女小美,未料两人却看上眼,练续三次在宿舍内嘿咻,事后被少女母亲发现后提告,一审认为侨生在事发后才知道小美真实年龄,且女方也表示未提及年龄,判决无罪;检察官不服上诉,二审法官仍认定,因越南16岁以上就能工作,两国「国情不同」导致侨生无法误判,维持无罪原判。

根据判决书,该名越南籍侨生来台就读某商工,于民国108年7月来台,就读期间在某工厂担任建设合作学生,并住在公司宿舍3楼。少女小美在109年12月间,也前往该公司进行建教合作,住在公司宿舍2楼,两人先后于109年12月9日23时许、同年月10日22时许及同年月11日23时许,在公司宿舍内,发生性行为3次。但事后小美继母发现后,认为侨生对未成年的女儿乱来,怒告妨害性自主。

检方侦查认为,参照两人讯息往来,女方有告知侨生自己只有15岁,且知道建教合作之学生目都寄读高中、高职,依照一般就学年龄,就读高中之年龄落于15至17岁间,侨生应该知道其年龄,因此予以起诉。

一审法官检视2人讯息,小美虽说自己15岁,但侨生回「我真的不知道」,且小美也曾证称,两人间并无聊到年纪,她外表也非长得稚嫩,难以认定侨生主观上可预见小美是否未满16岁,因此判他无罪。

二审法官也认为,在越南16岁以上才可以在公司上班,未满16岁人可以打临时工,临时工通常是做卖饮料、卖吃的 ,在餐厅当服务生那一种,足见越南与台湾存有政策民情之差异,因此是否能因与被两人在同一公司工作相处,就能认识或预见小美年龄,也难依凭两人相处时间并非短暂,就可认定侨生有认识或预见小美是未满16岁之人。因此无法同意检察官上诉意旨所持见解,予以驳回,仍维持无罪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