闕志克/民主政府裡最危險的部門

大法官詹森林在宪法法庭辩论中提问「废除死刑违反多数民意,但大法官是否一定要跟民意妥协?」这个问题直指宪法法庭存在的根本原因,以及大法官应依循什么法则作出裁决。宪法法庭的主要工作之一是针对特定法律是否合宪,提出分析、解释及判决;一旦法律被判定违宪,就应根据判决予以修改或废除。因为民主国家的法律都是由选举产生的立法部门制定,所以当宪法法庭作出违宪判决时,虽然大法官没有直接民意基础,却可以推翻民意机关的决定。

台湾宪法法庭的运作仿照美国最高法院。美国开国诸贤在建国之初设立最高法院的目的,在防止多数借由立法或行政权的掌控压迫少数,因此最高法院设置初衷原本就含有「反民主多数决」精神。然而,仅因最高法院可以推翻行政或立法权的法律规定,是否意味着它可违背多数人民的意志?答案是否定的。

正因为最高法院不是选举产生,其解释宪法的权威必须建立在行政和立法部门的尊重与认同,而自我节制与约束正是最高法院建立公信力最重要的心法。其中最关键的一种自我节制,是对牵涉人民情感价值或切身利益的政治议题,要么根据民众明确表现出的偏好作出判决,要么就干脆婉拒介入。尤其当捍卫少数人的利益需以牺牲多数人的利益为代价时,最高法院基于民主原则几乎都站在多数人这一边。「统独问题」与「国家疆域问题」就属于这类问题,「死刑存废问题」也是。

一九七三年自由派当权的美国最高法院在社会还未形成共识前,以维护隐私权为由贸然判定宪法保障妇女堕胎权,引发之后数十年广泛的抗争。到了二○二二年,保守派主导的最高法院原封奉还,主张堕胎权应交由立法机关规范,尽管有七成以上的民意并不赞同这项判决,仍一举推翻美国妇女享有近五十年宪法保障的堕胎权利。这两个判决其实都抵触当时的主流民意,因而造成后续巨大的社会动荡。

最高法院另一种自我节制的表现在于避免「法官造法」。大法官应屏除政党立场利益与个人意识形态,单就宪法条文精神与当下社会民情的考量,作出最适切的判决。即使大法官认定某些法律规范不周或老旧过时,也不能越俎代庖、化违宪判决为法条样本,侵犯立法权。

近年来「法官造法」最有名的例子,当属美国最高法院对行政部会施加「重大问题原则」的限制:当立法部门没有对行政业务中崭新且具重大政经意涵的议题明确授权时,行政部会不能仗恃专业职能知识自行其是,而应回头向立法部门要求重新授权。但立法部门通常缺乏相关专业,取得此类授权往往旷日废时。因此,当判定某法规牵涉重大问题时,最高法院实质上已将该法规撤销。譬如最高法院就以气候变迁属重大问题为由,判定环保署在未取得国会授权前,不得强制现有发电厂遵守因应气候变迁所订的清洁能源法规。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曾说司法部门既不像行政权掌握军队,也不像立法权控制荷包,所以对人民最没危险性。但自从川普送进三位保守派大法官后,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愈来愈具党派偏见,也与主流民意渐行渐远,对民主社会的威胁日益严峻,最近甚至主张前任总统可像国王般享有某种司法豁免权。台湾现任大法官的党派属性比美国最高法院更加倾斜,所以更应自我约束、谨守分际,极力避踏美国最高法院忽视民意的覆辙,以免将宪法法庭推向民主政府里最危险的部门。(作者为清华大学合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