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烧生命却被一笔勾销 司法正义何在

2018年敬鹏大火案的一审判决,被检察官抨击轻纵。图为司法院内部的「司法为民」图像。(林伟信摄)

一场因企业经营者忽视公共安全导致的大火,6名消防人员英勇救难,却不幸殉职,他们燃烧生命换来的竟是法官以企业捐钱、和解为由,轻易地一笔勾销应负的罪责,换来免囚轻判。这样的司法判决,要让人民如何相信司法正义?

修法前的业务过失致死罪,与目前一律依过失致死罪究责的刑法,是重大工安意外或公共场所大火致死案件,法律对企业经营者及须负责人员,可追究的刑事责任,本质上与民事诉讼赔偿不同,金钱和解与否,只能做为量刑轻重的考量之一。

过失致死最重本刑5年规定,已是衡量与故意犯罪不同,所规范的刑度。2016年造成115人死亡、104人受伤的台南维冠金龙大楼倒塌案,建商、建筑师与结构技师等5人,就是被各判5年定谳。

2014年造成32死的高雄气爆案,前高市府秘书长赵建乔、时任副工程司杨宗仁及工程员邱炳文,遭最高法院认定,参与管线埋设及验收把关不实,依过失致死罪判刑2年6月至3年6月不等,3位官员须入狱。

2015年八仙尘爆造成15死、471人轻重伤,最高法院依业务过失致死罪,判处派对负责人吕忠吉「满贯」刑度5年,并科罚金9万元定谳。

重大公安事件,若被告用公司意外险理赔,或企业雄厚财力,靠捐钱做公益,岂不就是人民最痛恨的,用钱摆平纷争的财团劣行?如果司法也认同,让应负刑责的老板免囚,不正是「有钱判生,没钱判死」?那台湾司法只会让人不断失去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