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芳里长补助里民旅游被控违反选罢法 二审出炉

瑞芳里长补助78里民600元旅游被控违反选罢法,法官判无罪(示意图,达志影像)

去年九合一选举时,新北市瑞芳区爪峰里长简明慧遭检方指控,挪用里民缴交的中元普渡结余款,补助参与旅游的78名里民,每人600元,检方指控涉犯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99条第1项之对于有投票权之人行求不正利益而约其一定之行使罪,台湾高等法院维持一审无罪判决,检方上诉须符合速审法规定。

检方提当选无效之诉,台湾高等法院判决驳回检方上诉,认定无法证明简男涉贿选,简男可继续担任里长确定。

检方起诉指控,简男为求顺利当选,竟与「新北市瑞芳区爪峰社区发展协会」张姓理事长(无罪)擅自动支2021年、2022年中元普渡活动款项结余款,在去年9月29日、30日举办「悠游国旅嘉义二天一夜之旅」,广邀爪峰发展协会会员及爪峰里民报名参与,并补助一般参加者每人600元。

检方指控,简男在旅游期间,逐车发表言论以阐述其担任里长期间之政绩,而以补助旅游之不正利益实施贿赂,请求参与旅游之里民投票支持他,已构成选罢法之贿选行为。

一审判决无罪,高院认为,本次旅游活动之参加人数共115人,除爪峰里在籍里民78人外,尚包括未设籍于该里之参加者37人,有投票权之旅游参加者也未因本次旅游活动补助600元及简及张在游览车上宣扬简明慧政绩、请托支持等言论,而影响投票意向。

简明慧及张于游览车上之发言内容,都是以简明慧过往政绩作为请托选民继续支持之理由,并无任何借由旅游补助600元与里民交换选票之言论,尚属正常社交活动,仍属应受宪法保障之正当言行,客观上尚难使人产生「旅游补助」乃「选票对价」之合理联结,判决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