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罗淑蕾违反选罢法 和解二审获缓刑2年

前立委罗淑蕾违反选罢法 和解二审获缓刑2年。(资料照)

前立委罗淑蕾3年前在新竹县长竞选期间,公开指责当时参选的徐欣莹立委,推动法案「零件」,一审罗判依违反选罢法传播不实罪判刑3月,二审也认定她的陈述不实,但考量她与徐和解,改判2月,可易科罚金,缓刑2年。褫夺公权1年。可上诉。

检方起诉指控,罗淑蕾与徐欣莹都曾任第八届立法委员不料罗为协助杨文科当选新竹县县长,2018年11月4日晚间在杨的造势晚会公开表示,「徐欣莹在立法院做了什么法案,零」。

检方认为,罗女指摘徐欣莹任立委期间,从未做出对百姓有利、利国利民法案之不实事项,造成新竹县选区选民对徐欣莹之能力品德操守及政治形象产生质疑,损害徐的名誉,并妨害选民投票行为之正确性及县长选举之公正性。

新竹地方法院将罗淑蕾依违反选罢法判刑3月,可易科罚金,褫夺公权1年。检方与罗都不服提上诉。高院认为,罗的言论非属宪法所保障之言论自由范畴,且她传播不实事项具有使候选人不当选之意图,并足以生损害于他人。

高院考量审理期间,罗女与徐成立调解,并已全数给付,徐对于刑事责任部分已不再追究,认为罗已有悔意,且并非为个人利益图谋个人政治仕途而有本案犯行,改判刑2月,可易科罚金。缓刑2年。褫夺公权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