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彩虹烟」给少女抽再趁机嘿咻 色男轻判2月理由出炉
▲赖姓男子去年4月与少女在友人住处聚会,塞彩虹烟给少女吸食后对少女指侵与性侵得逞。(示意图/达志影像)
记者沈继昌/桃园报导
桃园市赖姓男子去年认识未满16岁少女,同年4月间2人参加友人聚会,趁在房间独处时,硬塞彩虹烟给少女吸食,并趁少女意识不甚清醒之际先指侵得逞,后来在未违背少女意愿下又发生亲密行为,少女向家人透露后报警处理;桃园地院审理时,赖男坦承犯行,并自白案发过程,法官审结依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处有期徒刑2月,还可上诉。
检警调查,22岁的赖姓男子去年初认识未满16岁的少女,2人为朋友关系,同年4月18日下午1时许,2人相约在桃园市友人住处聚会,赖男却趁2人在友人住处房间独处时先硬塞彩虹烟给少女吸食,少女并未拒绝吸食彩虹烟后意识有些模糊,赖男在趁2人独处时对少女指侵与性侵得逞,过程中均未违背少女意愿,事后少女向家人全盘托出,在母亲陪同下到医院验伤并向警方报案处理,桃园地检署复讯时,赖男坦承犯行,检方侦结依妨害性自主案件起诉。
桃园地院审理时,被告赖男坦承犯行,但否认有强制性交情事;少女则指称,「被告硬塞彩虹烟给我抽,但忘记是怎么硬塞给我,我没有拒绝就抽彩虹烟,被告没有恐吓胁迫方式,因该处有藏刀,出于心理害怕没有拒绝,抽彩虹烟后虽仍有意识但力气变小,但被告还是硬来」。
法院合议庭审理时,被告坦承犯行并自白犯罪,合议庭裁定改以简易判决处刑,合议庭根据医院诊断结果,少女私处有陈旧性伤痕,并无其他伤势,少女指控被告强制性交犯行则缺乏积极证据。
法官审酌,被告为满足一己私欲,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告诉人为性交,法治观念淡薄,影响其身心健全发展,惟念其犯后坦承犯行,处有期徒刑2月,本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