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剂令健身房争议多 消基会:三剂令不可归责消费者

指挥中心于4月22日宣布接种三剂才能参与「遶境、进香团、旅游团和进入健身房运动」,有消费者亦认为,打不打疫苗是个人选择,可否以三剂令门禁妨碍消费者使用权益为由,对健身房主张终止契约?(消基会提供/林良齐台北传真)

指挥中心于4月22日宣布接种三剂才能参与「遶境、进香团、旅游团和进入健身房运动」,有消费者亦认为,打不打疫苗是个人选择,可否以三剂令门禁妨碍消费者使用权益为由,对健身房主张终止契约?但却遭健身房以体育署QA为由拒绝,许多消费者因而向消基会申诉。

消基会表示,体育署的见解,仍有过度偏坦业者的考量,因此对于消费者的权益,仍有未尽公平合理之处,无论是「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或「传染病防制法」,均未以法律明令强制国人有接种疫苗的义务,法令既无强制,未种疫苗民众的基本权益,即应受到公平保障。三剂令的门禁规定,亦形同禁止业者的往来交易对象,一旦严格执行,岂不违反「与疫情和平共存」的最新防疫政策?

消基会说,新冠疫苗系依「紧急使用授权」(EUA)而提供施打,科学及临床研究结果,接受施打者须承风险,三剂令形同强制国人施打疫苗;国内既仍有不少民众,尚未完整接种三剂疫苗,防疫主管机关此时祭出「三剂令」禁令,难道不是一项对于尚未完整接种三剂疫苗国人的不公平待遇措施吗?

消基会认为,「三剂令」是阻止消费者行使契约权利的法定理由,也是属「不可归责于消费者」的事由,三剂令既是政府所发布的法规性命令,当然就是「法定规定」;然而消费者因为政府三剂令颁布之后,因而无法使用健身房的事实,既然是可归因于政府的规定使然,自然就不是「可归责于消费者」的事由或是「不可归责于双方」。

消基会指出,依体育署发布的指引指出,于今年1月1日后才签约的消费者,可以依据「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修正规定」退费,但之前签约的消费者,就无法溯及适用上述规定终止契约?更不能请假,只能被迫一直缴费给健身房,此种差别待遇情形,殊不合理,亦亟待解决。

消基会主张,不论签约于111年1月1日以前或之后,因为「三剂令门禁,而致不能使用健身房,履行/行使契约权义」的原因,既不可归责于消费者,基于同一法理规定,消费者皆应一视同仁,可以主张「任何一方得终止契约,业者并应依未到期时间比例计算余额退还予消费者,不得收取手续费、违约金或任何名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