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贸易营业人 课税看地点
营业人佣金收入课征营业税一览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台湾营业人介绍国内客户给国外或国内出货商等,且居间行为在台湾,则属于国内提供且国内使用劳务,台湾营业人应开立佣金收入统一发票给国外出货厂商并报缴营业税。
另台湾营业人若是介绍国外客户给国内外出货商订货,属于外销行为,即使居间行为在国内,多半也可适用营业税外销零税率规定。
至于台湾营业人介绍国外客户向国外出货商订货(俗称三角贸易营业人),依财政部1994、1995年函释规定,大致上可依担保责任分成两种,台企若未负担货物瑕疵担保责任,其佣金收入属于国外提供劳务,可适用营业税外销零税率;若台企有负担货物瑕疵担保责任,则属于「买卖」行为,应以收付全额分别认列进货成本及销货收入,但因为进出货地点都在海外,在台不用申报营业税。
官员指出,台湾营业人充当居间仲介并收取佣金,介绍客户跟出货商接洽,大致上可分为国内客户与国内出货商、国内客户与国外出货商、国外客户与国内出货商、国外客户与国外出货商共四种情况。
在国税局判断标准中,首先会看「最终买受人地点」与「居间仲介行为发生地点」,若最终买受人是台湾个人或企业,就会涉及到海外进口或国内销售情况;若最终买受人在国外,除了部分绕道买卖行为以外,多数可适用外销零税率规定。另仲介行为则看是否在台湾发生,依此判断为境内或境外提供劳务。
官员举例,台北市一家外贸公司A在2020年接受国内制造业B委托,向国外供应商C公司洽询采购机器设备,担任仲介的A却向B、C两方都收取佣金。
但申报营业税时,A仅针对B方佣金100万元开立统一发票。虽然C给付A佣金1,000万元,但A未开发票给C方,台北国税局查核后,认定短漏开发票并漏报销售额,除补课营业税并裁处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