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案」準備程序今終結 馬英九審理庭須出庭

「三中案」一审判决前总统马英九无罪,检方上诉,台湾高等法院今传马英九、前总经理汪海清出庭,因法官曾谕知马在准备程序结束前,依法不必然要出庭,马今天将委由律师吴柏宏出庭。本案准备程序历时2年,今准备程序终结,进入审判庭后,马英九须亲自出庭。

马英九「三中案」一审无罪,检方上诉,前年5月13日高院行准备程序,马重申「否认犯罪,检察官上诉无理由,请驳回」。

台北地检署以证交法特别背信罪、证交法非常规交易罪及刑法背信罪起诉马英九等3人。检方认为中视、中影、中广交易案造成国民党4.9亿、18亿、15亿元损失,旧党部大楼交易案造成5.9亿元损失,中广股权交易案还有28.4亿元应收股款未实现,相关交易共让国民党损害72.9亿元。

不过台北地方法院认为中投交易前有评估程序,并洽会计师就交易价格合理性表示意见,再经董事会追认,未违反公开发行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准则;另依律师意见认为,若未在广电法规定退出媒体期限前退出,恐有废照可能,中投在当时仅有余建新一个买主情况下,根据商业决策出售三中,未违反营业常规。

马英九虽曾介入谈判过程,但在会议中却表示「现在要找出一个方法,双方可以接受,基本上不违法,然后能够走完…」,并多次与律师确认交易合法性。北院认为马英九没有命令张哲琛、汪海清违法,检察官所提证据无法证明张、汪有违反证交法等罪,马英九党主席身分更不是特别背信罪规范范围,贩售旧党部大楼也没造成损害,判决3人无罪。

北检列举9项上诉理由,包括北院采证法则自相矛盾、割裂起诉事实的架构、未提出商业判断法则的适用要件及标准、对于交易案是否符合营业常规的标准回异于司法实务、混淆被告动机与主观犯意、以形式外观检视交易案的合法性、在数交易案中的评价标准不一、判决无罪理由与卷内事证相违却没说明,以及逸脱起诉书、契约文件等书面证据及被告的辩解,自行创设概念,并迳行认定不用适用公司取处程序和内控规定。

前立委蔡正元被控利用中影股权交易机会,私吞阿波罗投资公司资产,用来支付房贷、装潢、竞选立委广告托播费等,并故意漏登会计项目,一审认定他犯罪所得高达2.8亿元,依业务侵占判蔡3年6月徒刑、商业会计法6月徒刑,得易科罚金,成为三中案唯一有罪被告。

前总统马英九。图/联合报系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