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办事2小时,好高兴」 雇主日记让女看护GG了
高雄已故蒋姓男子与李姓女看护发生婚外情,蒋妻提告求偿100万元,李女辩称2人只有口交、爱抚,但蒋男有写日记习惯,内容包括「她(看护)经不起我的要求做爱」等,高雄地院认定2人有性行为,判李女须赔偿30万元。
判决指出,蒋男与妻子于民国52年结婚,94年底开始分居,103年10月蒋男过世;李女于100年1月至同年4月、101年3月至同年8月,担任蒋男看护,与蒋成为男女朋友关系。
李女则辩称遭蒋男性侵,但仍继续担任期看护,100年4月离职,101年3月主动打电话给蒋男,又回去当看护,但蒋仍对她毛手毛脚,「几乎每天强暴」,后来改口说2人是经人介绍成为男女朋友,蒋翁先后给她1396万元。李女并称蒋妻不曾过问蒋男私生活,不应求偿如此高额慰抚金。
蒋男则日记上则写有:「她(看护)经不起我的要求做爱」、「(李女)明天要回桃园,元宵夜才要回高雄,故上午就办事2个多小时,好高兴。」
法官认为,蒋男、李女确实一度为男女朋友且有性行为,李女身心健全,若遭人每日施暴,怎么会与对方主动联系、又成为男女朋友?因此不采信李女说法,考量两造身分、学经历、工作状况、财产所得等,判她应赔偿蒋妻30万元,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