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研良语-国际新闻媒体与网路平台利润分配法制趋势

对此,欧盟于2019年制定数位著作权指令(Directive(EU)2019/790),该指令第15条即规定新闻出版物(包含日报、杂志、相关文学作品)等其出版业者,得向网路平台业者主张重制权、公众提供权,而重制权性质上属著作财产权、公众提供权性质上属于邻接权,希望借此衡平上述商业模式中,新闻出版业者所受到之利益。

受到欧盟影响,相关国家亦研拟相关规范,美国于2021年提出「新闻竞争与保护法草案(Journalism Competition and Preservation Act of 2021),给予符合资格之印刷、广播或数位新闻等相关机构,得于四年内豁免美国反托拉斯法相关规范,以向大型网路内容经营者(包含大型网路搜寻引擎业者、社群平台业者等)协商合理之分润方式。经持续讨论后,并于2022年提出新草案内容,允许小型印刷、广播或数位新闻等相关机构,得联合起来与大型网路内容经营者进行谈判,以确保任何新闻媒体业者皆得于公平竞争之环境中与平台业者进行谈判。

澳洲亦认知到网路平台之经营模式对于新闻出版业者之影响,于2020年发布「新闻媒体谈判守则草案」(The draft News Media Bargaining Code),规定于澳洲经营之大型网路平台,若于其平台中直接提供澳洲当地新闻出版者之新闻内容或者提供该新闻内容之连接,则须向澳洲当地新闻出版者付费,惟该草案遭到google、脸书强烈反对,并开始阻碍澳洲之用户使用其新闻相关服务,最终澳洲修改上述草案,另于2021年提出「新闻媒体与数位平台强制议价法案(News Media and Digital Platforms Mandatory Bargaining Code)」,使符合资格之新闻企业,能够单独或集体与数位平台业者,就将其新闻纳入平台和服务之分润方式进行谈判。

从上述各国经验可以发现,欧盟系以调整著作权相关规定方式,衡平新闻出版业者于上述商业模式下所受到之利益;美国则借由竞争相关规范之调整,希望可以让新闻出版业者于公平竞争之环境中与平台业者进行谈判、合理分润;澳洲则另透过其他方式,促进新闻出版业者与网路平台之谈判,亦希望可以借此达到合理分润,衡平新闻出版业者之权益。

许多国家已采取相对应措施,我国不可避免的亦将面临相同挑战,对此我国亦有学者提出应就新闻媒体与数位平台议价制定相关规范,目前该议题行政院表示将由数位发展部负责进行跨部会协商,至于将采欧盟调整数位著作权、美国调整竞争法规,或是如澳洲另采其他方式促进新闻出版业者与网路平台业者之谈判,则尚未有定论,对此本文认为应视我国新闻媒体相关产业情况,综合参采上述各国规范之优点,思考我国相对应策略,制定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