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共諜士官長遭記過撤職獲判決撤銷 軍方另適法處分
海军舰队孙姓士官长涉与大伯、共谍案被告孙翰方出国旅游,会面大陆情报员,遭记过撤职。士官长兴讼抗罚。法院更一审认惩罚基准有误,撤销原处分,军方另为适法处分。可上诉。
全案缘于,曾任总统随扈的男子孙翰方,退伍后在中国的律师事务所工作,结识中国方姓情报人员,疑为获取在中国工作顺遂、工作费等利益,遭方男吸收。孙翰方被控违反国安法遭判刑2年8月定谳,已入监服刑。孙翰方的姪子则任海军某舰队士官长。
判决指出,姪子被控8项违失,分别是民国107年10月21日至25日接受招待参加印尼旅行团出国,途中脱团与中国情工人员会面,未依规定回报;104年、105年、106年、107年及108年间,共5次分别填具国军自清表白问卷资料回报不实。
以及他在107年填写「国军人员赴国外地区返国后意见反映表」切结不实;109年1月底将其晋升苏澳军舰电机士官长文令交付给孙翰方,再由孙翰方转交中国情工人员知悉。
伯姪2人遭移送桃园地检署侦办,经检察官侦查后虽认姪子涉犯国家安全法等罪嫌不足,处分不起诉,并叙明行政违失部分应追究有无行政责任。
军方调查,姪子于97年、99年、101年、103年及107年间出国,并与中国情工人员会面,前4次出国因已逾5年惩罚权时效,决议免议不予处罚。
其他仍属惩罚权时效部分,军方决议对他记大过2次、记过6次惩罚,且因1年内累计达记大过3次,核予撤职;姪子不服提起诉愿,诉愿机关仅就转交晋升人令资料部分,撤销记大过1次,其他驳回。姪子对其大过1次、记过6次及撤职部分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诉讼。
一审判姪子败诉,经上诉,二审认定,究竟何法令规定,课予姪子应据实回报,原审未详查,且姪子5次出国的时间点,比对他在4个年度填写自清表白问卷的时间点,其实都还没发生与中国人士接触、联系而有必须回报情形,本件有重复处罚疑虑,将原判决废弃,发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审。
北高行更一审认定,国防部颁定多项法令,核与惩罚法立法目的并无不符,也没有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军方得以适用开罚,因此姪子指称并无现役军人规定应回报的义务部分,不予采信。
更一审指出,姪子107年间涉出国期间会面中国人员以及同年10月28日填写「国军人员赴国外地区返国后意见反映表」切结不实部分,前者为消极隐匿未报,后者为填载不实的积极作为,姪子应履行而未履行陈报义务,2项违失行为,应合并整体评价,军方不得一案二罚。
判决指出,姪子104年至108年间共5次分别填具国军自清表白问卷资料回报不实部分,考量问卷为「逐年」填写,应以上次问卷填写完毕后所发生事项为限,否则导致姪子就相同内容的未回报事项,因逐年填写问卷,遭受重复处罚。
换句话说,以104年问卷为例,姪子理应回报的年份应为104年事由,但他104年并未出国,却要求他应负责报告97年、99年、101年、103年曾经与中国人士联系接触的回报义务,已然超过真正应回报义务,军方已有判断瑕疵,有重复处罚违法,且恣意滥用。
更一审合议庭认为,军方做出多项记过,并将姪子撤职,明显有违误,日前判决撤销原处分,由军方另为适法处分。全案可上诉。
海军舰队孙姓士官长涉与大伯、共谍案被告孙翰方出国旅游,会面大陆情报员,遭记过撤职。 情境示意图/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