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在荣枯线上的气候峰会
图/美联社
一年一度的联合国气候峰会(UNFCCC),11月在亚塞拜然首都巴库召开大会(COP 29)。会前各界并未寄予太多期望,但整个会议也不是一事无成。借用采购经理人指数的话语,就好像站在荣枯线上,若再消极一点就算退步,若再积极一点就算进步。本次气候峰会最受瞩目的两大议题,一是「气候融资(Climate finance)」;另外是如何透过国际合作的弹性机制,来达成巴黎协定规定的「国家自定贡献目标(NDCs)」。
在气候融资方面,大会最后决议在2035年以前,每年筹措三千亿美元来协助开发中国家推动净零转型,或是进行气候调适的相关工作以减缓气候变迁带来的危害。虽然气候融资的新目标是之前每年一千亿美元的三倍,但开发中国家与及环保团体依然认为远远不足够。事实上这是假议题,因为长期来大家都抱怨气候融资的目标太低,但实际上已开发国家掏出来的钱更远低于这些目标。由于台湾不是气候变化纲要公约的会员国,在这个议题上也使不上力,也较少关注。
至于如怎么落实巴黎协定第六条的部分,虽然具体细部设计仍有待后续努力,但一般认为总算往前跨了一步。巴黎协定之后,目前几乎90%的国家都有净零目标,但如何以最低的成本来完成呢?而巴黎协定第六条就提供一个可能的法源依据。该条文允许两个或多个国家一起合作减碳,而减碳成果可以在双方合意分配后,纳入「国家自定贡献目标」。
例如A国是已开发国家,减碳成本较高,因此该国可提供资金与技术,到减碳成本较低的B国,一起合作减碳。其诱因就是在相同的成本投入下,可获得比单独在其国内减碳更大的成果。在这个合作计划中,B国可以获得资金来改善环境或提供就业机会,而A国可以获得减量额度,可说是互蒙其利。那为什么这个立意良善的减碳机制,迟迟无法落实呢?
事实上,类似构想在过去的「京都议定书」也曾执行一阵子,后来因为发生种种弊端而终止,此次卷土重来特别审慎。当年京都议定书除了规定附件一国家的减碳目标外,还设计了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减量与排放交易三项弹性机制,以降低减碳成本作为实践的诱因。虽然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订有相关的减碳方法学,以及减碳的认定程序与减碳额度的核发,最后因为有许多人钻制度的漏洞,先制造假需求来创造减碳成果,或是夸大减碳成效,结果公约核发大量的减碳额度(碳权),造成碳权「通货膨胀」,价格崩跌。有严谨排放交易的国家如欧盟不再采用,整个机制也终止。这次巴黎协定第六条的推动,就是要记取过去的教训。
过去是由民间开发业者提出减碳申请计划,经由清洁发展机制来审查,核发给开发业者后,再出售给有需要的企业。未来将是由各国政府,以双边或多边合作方式进行减碳计划,所得到的减量成果彼此协议分配方式,用以满足各自的「国家自定贡献目标」。以各国政府为主体除了扩大计划规模,降低行政成本,也希望避免过去弊端,同时减量成果的也有明确的用途规定。假如巴黎协定第六条只走到这里,那执行起来应该没什么争议,但许多人对这一条未来发展的想像,远不仅如此。希望这一条也能整并民间自愿性碳权,这也是造成后续谈判进展缓慢的主因。
例如目前各国企业所面临的减碳要求大致上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各国政府强制要求,另外是企业自主或是供应链要求的减碳。同样的也是有两大系统来核发排放额度(碳权),一是各国政府,另外是民间团体。目前国际上的基本原则是,各国政府核发的碳权,才能用来满足法定的减碳义务;民间核发的碳权(Voluntary Carbon Market, VCM)只能用于满足企业自愿性的碳中和宣告,就好像纳税义务者不能用百货公司礼券来缴税一样。
目前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允许企业,在一定的比例内使用民间碳权来满足法定义务。台湾的气候变迁因应法对此议题保留模糊空间,因为有一股力量要求要让企业可以引进国外碳权,来满足国内缴碳费义务,或是未来实施总量管制交易时的需求。但由于民间碳权的品质良莠不齐,夸大减碳成效,价格低廉,被许多人指责是漂绿的工具。若放任企业引进国外廉价的碳权来满足国内减碳义务,那公平性将受质疑。随着碳费的开征,这个议题也将浮现,可预见的拉扯难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