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修改自治条例 将送议会审议 7月起公有充电车位收费 采累进费率

台中市公有停车场充电汽车停车格位,7月1日起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台中市政府提供/林欣仪台中传真)

台中市电动汽车停车格位过去未收费,经常遭一般车辆占用,为有效管理,市府7月1日起实施电动停车格位采累进计费,并配合修正「台中市公有停车场收费自治条例」部分条文,将原本停车费缴费30天期限缩短为14天,另身心障碍者停车证格式修改为与中央一致。

台中市交通局指出,至今年7月底,全市电动汽车数量达6718辆、电动机车有9万2748辆,而公有停车场内充电汽车格位至8月底共有369席;市府过去为鼓励民众使用电动车,推行公有停车场充电格位免收费优惠,却出现一般车占用充电格位情况,且民众反映这些车格周转率低。

交通局长叶昭甫表示,配合「低碳城市自治条例」条文修法,及电动车数量逐年增加,市府7月起针对公有收费路外停车场充电车格采累进收费,也就是第1小时收费20元、第2小时起每小时皆收费40元,若持有月票等各式证件也会依公告费率收费,并将视使用情况滚动检讨;未来若车辆停放在充电格位内却未充电,除将收费,也会依法拖吊。

此外,交通局指出,目前全市路边停车收费的缴费单缴费期限为30天,但审计处提出建议,认为停车缴费单的缴费期限太长,常会导致民众忘记缴款,且因停车费缴费期限不够明确,可能使得民众收到催缴通知后才发现,衍生行政费用的支出。

叶昭甫说,交通局配合审计部建议,决定参酌其他五都停车费缴费期限等情况,将原本的30天缩短为14天,同样在「台中市公有停车场收费自治条例」条文中修正。

叶昭甫强调,中市目前身心障碍者专用停车位识别证有5万2700张,过去市府针对身心障碍者单独核发身心障碍者停车证,为与中央核发的「身心障碍者专用停车位识别证」一致,且考量过去核发的身障停车证皆已到期,也针对自治条例相关条文修正。该条例5日在市政会议通过,将送市议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