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检书记官偷拍21名女同事 判处徒刑4年8月

士林地院。(本报系资料照)

前士林地检署林姓书记官2020年起在署内放置秘录器,偷拍21名女同事更衣、如厕影像,被控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妨害性隐私等罪,士林地院21日宣判,依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机会,故意犯无故以录影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及身体隐私部位、未经他人同意无故以录影摄录性影像等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另有8月徒刑得易科罚金,可上诉。

检方调查,前士林地检署林姓书记官,自2020年1月间至2023年3月,在士林地检署盥洗室、备勤室等其他公共场所,偷拍21名被害人,检察官在林男家中硬碟、随身碟以及记忆卡等,发现他82次偷拍被害人。

林男自2013年起在士检服务,案发前在赃物库担任书记官,平时喜爱运动,常与女性同仁一起打羽球互动良好。去年3月间,被发现在侦查大楼放置秘录器,借以偷拍同仁更衣,检察官立刻到林男家中,从多个储存设备发现林男偷拍多年,地点除士林地检署员工外,还有其他公共场所。

检方当时起诉指出,被告身为公务人员,且任职公务机关,本应知法守法,却为满足一己私欲,使用手机、微型摄影机录影等方式侵入被害人私密领域,漠视他人隐私且被告偷拍之对象不限身分,时间不拘,其利用众多被害人对被告之信任,在被害人完全无防备心之情况下窃录被害人最私密的活动及身体隐私部位。

检方因侦办自家人,林男以及被害人都是周遭熟识的同事,考量林在同一个时间、地点,以2个以上摄影镜头摄录同一被害人隐私部位,手段恶劣,案发后被害人心理上受到极大惊吓,对周遭环境感到猜疑、不安全感等感受难以抹灭,陈述被害经过时难掩哭泣、惊恐、难堪、焦虑。检方在起诉书中依法不予揭露被害人之个人资料外,针对卷证之使用及管理,采取最高规格的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