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论广场》跨国有情人「早成」眷属,在徐部长一念之间(陈长文)

资料照片由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提供

2017年5月24日具有画时代意义之释字748解释通过,解释文表示,《民法》婚姻规定未使相同性别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与宪法第22条婚姻自由(释字362号、552号)及第7条平等权保障有违。随后在朝野努力下,2019年5月24日《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正式施行,法案通过当天,蔡总统在脸书表示:「今天,是台湾值得骄傲的一天,……我们透过法律保障了每个人的爱都是平等的。」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同志人权保障亚洲第一的称号顿时享誉全球,2019年也被称作台湾同婚元年。

然而,3年过去,同性婚姻平权至今仍尚欠最后一哩路。依照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下称《涉民法》)第46条前段规定(《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港澳关系条例》相同),婚姻之成立,依各该当事人之本国法,亦即当同性伴侣一方为中华民国国民,而另一方来自不允许同婚之国家(地区),则需各自适用双方当事人本国法均成立,则该婚姻才属有效,否则无法在台湾地区登记结婚。

据报目前仍有逾400对跨国同婚伴侣,殷殷盼望《涉民法》及《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港澳关系条例》修正案得以早日通过、亡羊补牢。毕竟婚姻关系乃伴侣间最完善之制度性保障,亦是许多法律行为有效的根本前提,举凡小至共同生活、就业、置产、保险受益,大到人生最后阶段之医疗抉择签署、遗产继承等,均仰赖国家给予法律保障之婚姻,确保身而为人的自我实现。否则蔡总统说过:「……每个人的爱都是平等的。」的话不算数吗?

好在近期连续4起行政法院针对内政部否准跨国伴侣登记结婚之判决,内政部均败诉。承审法官似乎默契十足均不拘泥于成文法条之文义解释,采纳了大法官解释人权保障之精神,其中一则判决清楚表示:「『是否结婚』、『与何人结婚』属宪法应保障的重要基本权,因此我国国民选择结婚对象为外国人时,若仅因性倾向而否定同婚关系,…将抵触我国同婚关系得依法成立的现存法律秩序」,并且认为适用《涉民法》第46条导致跨国同性婚姻不成立之结果乃背于我国「公序良俗」,因此撤销原处分、准以登记。

行政法院判决给了主管结婚登记之内政部下台阶,内政部选择放弃上诉的决定虽值得肯定,但仍为德不卒!既然内政部对异国同婚登记不坚持完成行政诉讼(最高行定谳),为何内政部非要坚持僵化法律解释,一定要这些跨国同性伴侣对内政部提出诉讼获得胜诉判决才下台。倘徐部长不忘法律人初衷,则攸关跨国伴侣基本人权之结婚登记,徐部长绝对能将行政法院以公序良俗条款保障同婚之精神,作为法律修正前之通案判断,如此才是在大法官释字748号强调同婚保障后正确的作法!

其实,即便我国同婚合法之规定与未合法化之国家(地区)存在法律上的真冲突(real conflict),但初审行政法院已明揭我国同婚合法化乃进步之立法,适用上应以更符合世界人权普世价值之我国法为异国同性伴侣婚姻登记的依归。徐部长不仅不该妄自菲薄,反而应借此展现中华民国有关婚姻法律制度之高度,用内国法保障同婚(包括异国婚)之立法,建置更完善保障人权的超国界法治(法制)体系。

笔者以为,在解严后逾30年后的今天终于立法承认同婚,对于同性伴侣而言早已是迟来的正义,也是我国在两公约内国法化后最重要的人权突破里程碑之一。当监察院已经出具报告指摘跨境同婚人权之迟滞,主管机关内政部不该背离立法美意而使人权保障做半套(指不经行政法院判决胜诉不可)。跨国有情人何时「早成」眷属,其实只在徐部长的一念之间!

(作者为律师、教授)